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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业磊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业磊,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业磊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业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方业磊驾驶鲁x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遵化庄至临黄某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靛池楼村X路口处时,与付××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乘坐人吴××死亡。被告人方业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方业磊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业磊的供述;证人付××、李××、方××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台前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检验及勘验笔录;台前县公证处关于双方调解协议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业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方业磊驾驶牌照为“鲁x”的农用三轮运输车沿遵化庄至临黄某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靛池楼村X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付××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交通事故,致摩托车乘坐人吴××死亡。被告人方业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无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方业磊驾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业磊的供述;证人付××、李××、方××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台前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检验及勘验笔录;台前县公证处关于双方调解协议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业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认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方业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属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业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体义

审判员刘继红

审判员周广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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