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市东川工交幼儿园与昆明市东川区汽车配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东民初字第18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市东川工交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东川区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汽车配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东川区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昆明市东川工交幼儿园诉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汽车配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年一月六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波独任审判,于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租用门市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租用门市,但至今只向原告交付租金五万九千四百零八元,尚欠租金十二万五千零九十二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退还所租四间门市;二、支付所欠租金十二万五千零九十二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欠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欠租之日止);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对被告所租门市没有所有权,且原告将门市转租被告未征得所有权部门的同意,因此双方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应为无效,被告不应该向原告支付租金。至今我们已向原告支付租金四万九千四百零八元,但是支付租金并非本意,而是出于无奈。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用门市合同,原告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被告对该合同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对出租门市没有所有权,且原告的出租行为未征得门市所有权人的同意,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由于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间原告收到被告交纳租金共计金额六万二千九百一十二元的九份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原告欲证明被告一直在付租金,对向原告交付租金没有意见。被告对九份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表意见,对原告是否对出租门市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意义,故本院不予确认。

二、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一万元集资款的收款收据,被告欲证明在筹建“工交幼儿园”时,被告曾集资一万元,故被告对涉案出租门市享有部分产权。原告认为,该收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该收据只能证实在筹建“工交幼儿园”时,被告曾出资一万元,而不能证实被告欲想证明的问题,故本院不予确认。

依照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证据,确认本案法律事实为:

原东川市工业交通局东工交(1995)X号“关于工交幼儿园转轨变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工交幼儿园现在使用的楼房一幢共四层(含涉案出租门市)及楼后游戏场所,产权属工交局,交工交幼儿园无偿使用和经营”。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用门市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向原告租用门市五间,使用面积四百九十平方米;2.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十元,使用前先交二个月租金(不含水电费);3.门市租用期暂定叁年(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止)。该合同未对租金给付时间进行规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向原告承租门市四间(面积四百一十平方米),每月租金4100元。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间,被告九次向原告交纳租金共计五万九千四百零八元,期间双方仍未约定租金交付时间。截止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十二万五千零九十二元。

本案争议焦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本院确认的事实证明原告对涉案门市享有经营权,被告以文件未执行为由,认为原告不享有经营权,与一般法理相违背,对于被告的这一主张不本院不予采纳。在我国民法中,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同样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对世权,也就是说,经营权享有人不仅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权,而且还享有收益和进行某种处分的权利。被告以原告对涉案门市不享有所有权为由,认为原告对涉案门市不享有收益权利,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与我国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并且尚未签订新的租用合同,因此被告应当将租赁门市返还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租金及收回门市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租金给付时间,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汽车配件公司向原告昆明市东川工交幼儿园支付所欠租金十二万五千零九十二元,并退还所租四间门市(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和退还)。

案件受理费四千元,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汽车配件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几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波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双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