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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居民身份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现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010年1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2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略)。

辩护人傅某,湖南先锋(略)事务所(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鼎城区X镇桥南市场旁摆设流动办理假证摊点,应王某某的要求,以先收押金再办假证、后一手交钱一手交假证的方式,为其制作了一张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获取非法所得100元。后又应王某某所要求,为其刻制了一枚内容为“汉寿县X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假公章,获取非法所得30元。

2、201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同样的地点,应陈某和匡某某的要求,为二人分别制作了一张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获取非法所得共150元。后又应陈某和匡某某的要求,再为二人分别制作了一本假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获取非法所得共100元。

3、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武陵镇桥南市场东大门观光电梯处摆设流动办理假证摊点,先收取办证人辜某50元押金,应辜某的要求为其制作了一本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某的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后因质量不符合辜某的要求,被其退回。之后,刘某某将此证放在自家的杂物间至案发。

4、2008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武陵镇桥南市场旁摆设流动办理假证摊点,应万某的要求,为万某制作了一本姓名为洪丽的假《幼儿教师资格证》,获取非法所得40元。万某将此证交给其侄女洪某,让洪某为其管理开设在德山开发区的金鹰幼儿园。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傅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伪造教师资格证一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本、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国家机关印章一枚、居民身份证三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观点,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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