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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3月2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4月8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于2009年10月14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11月3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又名刘某涛,男,生于1980年3月11日,汉族,中专文化。皖西制药有限公司周口经销处业务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3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3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4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9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在西华县联合医药公司北华医药超市工作。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3月3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9日被商水县法院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被扒窃的“瑞龙乳安片”二十五箱(每箱192盒),以每盒八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七箱,被告人刘某乙又以每盒十一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四箱。被告人刘某甲未销售的“瑞龙乳安片”已被商水县公安局扣押退还给失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段某某等人证言、销售清单某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对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被告人刘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被扒窃的“瑞龙乳安片”二十五箱(每箱192盒),以每盒八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七箱。被告人刘某乙又以每盒十一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四箱。被告人刘某甲未销售的“瑞龙乳安片”已被商水县公安局扣押退还给失主。三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某退赃。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均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证人揣某某的证言证明郑州晨晖货运公司被盗36箱“瑞龙乳安片”的事实;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明在商水境内被盗36箱“瑞龙乳安片”的事实;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有个业务员给其送25盒药,后来“瑞龙乳安片”的业务员说是春节前被盗的药品的事实;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经其介绍刘某乙购买刘某甲七件“瑞龙乳安片”的事实;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去扶沟白谭医药门市部送药,发现有其公司春节前丢失的药品的事实;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甲在其住处存放一批郑州产的瑞龙乳安片的事实;书证:郑州市瑞龙制药有限公司紧急函告书、商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商水县公安局对单某某货车被扒窃乳安片一案的立案决定书、退交非法所得票据、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春香

审判员袁艳秋

审判员李玉花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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