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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曲靖市臊群区城关镇东关办事处下南园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曲中经终字第7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曲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冕,靖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市臊群区X镇东关办事处下南园村(以下简称下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长。

上诉人朱某某因福利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臊群区人民法院(1999)散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自愿签订的承包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提供证照扶持资金和使用场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将使用场地出租他人使用,但双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将使用场地出租后是否发生争议,这一事实视为对使用场地发生变更,不影响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朱某某偿还下南园村扶持金六万元。

上诉人朱某某上诉称,1996年8月,我外出为重新生产做准备工作返回时,厂房被下南园村出租给他人使用。针对这一情况,我找过办事处领导。这怎么说是对场地出租双方没有争议用于生产的厂房已被下南园村出租,我已丧失继续生产的场所,福利厂怎可能进行生产,我又怎么能组织生产。因此,下南园村把福利厂经营场所出租的行为违背了承包合同,实质上双方已终止了承包合同,与此有关的诉讼应从房屋出租之日计算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作错误认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30日,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下南园村自愿签订福利厂承包合同约定,由朱某某承包经营下南园村集体兴办的福利厂主营皮鞋。皮件。方式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期限五年,至1999年5月30日届满。开办福利厂所需证照由下南园村协助办理,村上提供八十平方米的老文化室作为厂房,朱某某每年按固定资产折旧向村上交纳一千元房屋折旧费。由村上提供建厂扶持金六万元,朱某某在四年内分期分批偿还和支付利息。利率按年息八厘计算。承包期第一年只付四千八百元利息,第二至第四年每年还本二万元。朱某某各年应交承包费为第一年一千四百元;第二年二千一百元;第三年二千八百元;第四年三千五百元,第五年四千二百元。各年的承包费、房屋折旧费及资金利息等在当年6月30日前付清。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约定、并经原曲靖市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下南园村按约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具了企业法人房产场所使用证明,证实福利厂厂房为下南园村集体所有的原文化室,面积为80平方米。使用期限至1999年4月8日止。手续齐备后上诉人朱某某及时投入生产至1995年11月,因村X组织查账小组,责令福利厂停产。至此,福利厂已由上诉人朱某某经营一年余。其未交纳承包费、资金利息房屋折旧等费。1996年7日,经城关镇纪委、东关办事处、下南园村等有关人员协调,福利厂由上诉人朱某某继续生产经营,随即朱某某外出办理业务。被上诉人下南园村见福利厂厂房闲置,于同年8月20日与宜良县X乡永丰办事处万户村的张文祥签订租房合同,将福利厂厂房租给张使用,期限三年,至1999年9月1日止。1999年8月23日,被上诉人下南园村以承包合同期满,要求上诉人朱某某偿还六万元扶持金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下南园村签订的福利厂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有下南园村与张文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收房租三千元的收据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1994年5月30日,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下南园村自愿签订的福利厂承包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自觉履行至1996年7月,因村X组成查账小组而停产。虽经有关部门协凋让上诉人朱某某继续生产经营,但被上诉人下南园村又于同年8月20日单方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将福利厂的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于无生产场所,导致上诉人朱某某不能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被上诉人下南园村的租房行为从事实上证明其已实际解除了与上诉人朱某某签订的福利厂承包合同。被上诉人下南园村诉请上诉人偿还扶持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1996年8月21日至1998年8月20日。在此期间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下南园村向上诉人朱某某主张权利,即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事由发生。其已丧失胜诉权。上诉人朱某样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曲靖市微微区人民法院(199)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市楼群区X镇东关办事处下南园村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10.00元,由被上诉人下南园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明

代理审判员郁云

代理审判员马顺泽

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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