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鲁山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洪,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王某某,第三人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3月,被告向第三人平某某颁发了鲁国用(2008)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座落为鲁阳镇X路某段东侧,四至为东空地,西、南、北至均为出路,南北长11.6米,北址宽2.5米,南址宽3.2米,面积33.06平某米。

原告诉称:2004年鲁山县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对墨公路某宽,第三人平某某之父平某林所持有的鲁阳房字X号房产证的房屋大部分在扩建范围内,扩路某剩余部分与原告的宅基相邻。原告与平某某经充分协商,于2007年12月21日达成买卖协议,以x元价格将剩余房产购得,该买卖协议经鲁山县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有效协议。在原告与第三人诉讼期间,被告鲁山县国土局却违法于2008年3月为第三人颁发了双方争议房产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原告认为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原告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原告使用,被告的确权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且未通知四邻指界,程序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鲁国用(2008)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平某山市政府平某复决(2009)第X号行政复议书。2、鲁国用(2008)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鲁阳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买卖协议书。4、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5、平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平某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以上证据材料证明其对争议土地的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被告辩称:1、2008年2月15日,第三人平某某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继承书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向国土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要求对其所继承使用的房宅进行确权,被告经实地调查、勘丈后依法定程序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2、原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目的是私自买卖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的规定,其有房屋买卖协议并不当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的确权行为没有侵害其权益。3、原告所称其宅基地与第三人相邻,但该宅基并没有取得任何法定宅基土地确权文书,且该地为空地,其诉称的与第三人相邻与事实不符。4、第三人提交“房地产所有使用继承书”显然名义为“继承书”,但其内容却是财产所有人平某林及子女平某某、平某某处分财产的内容,并不属于继承或遗嘱的性质,被告审查后认为,第三人平某某经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故予以登记。被告的确权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在法定期间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平某某提交的2007年5月3日房地产所有使用继承书。2、2007年5月8日平某某提交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3、鲁山县政府2001年为平某林颁发的土地使用证。4、土地登记申请书。5、地籍调查表。6、土地登记审批表。7、土地登记卡。被告以上证据材料证明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第三人述称:1、2007年5月3日,父亲平某林与其子女们就本案争议的房地产的权属处理达成一致,全部出让给第三人所有,该财产分割协议因书写不规范,书写成“房地产所有使用继承书”的抬头,抬头与实质内容并不一致,其内容是所有人处分财产和赠与行为的协议。2、第三人向被告提交全部法定材料,依法进行了土地登记,符合法律规定。3、原告与第三人之父平某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表面上是买房,但房屋已实际上不能居住,其目的是想要买卖土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行为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法律,不符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原告不能对被告的土地确权行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告应主张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效。故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确权行为。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平某山市人民政府平某复决(200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民事判决书二份。3、鲁阳国字X号土地使用证。4、鲁国用(2008)字第x号国有土地证。第三人以上述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的确权行为合法。

根据庭审调查和证据质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第三人之父平某某于1988年在原鲁阳镇X组申请宅基一处,建房用于全家居住生活。平某某于1990年2月1日申办了鲁阳国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和鲁阳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鲁山政府扩建墨公路,平某某的该宅基地及其房屋大部分在扩建范围内。2007年12月21日,原告李某某与平某某就扩路某屋后剩余部分的房屋达成买卖协议,房款x元当日交付。后第三人平某某和平某某之女平某某、平某某认为平某林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平某某、平某某、平某某要求确认平某林与李某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出上诉,经平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某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

2007年5月8日,第三人平某某向被告申请对原平某某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平某某在变更申请上签写同意变更。平某某提交的原土地证书内容为:颁发时间1990年2月1日,座落东关南街,编号为鲁阳国字X号,用地人平某某,四邻东至空地,西至华相国,南北为路,面积145.52平某米。2008年2月,被告依申请进行地籍调查,于2008年3月向第三人平某某颁发了鲁国用(2008)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座落为鲁阳镇X路某段东侧,四至为东空地,西墨公路,南北至均为出路,南北长11.6米,北址宽2.5米,南址宽3.2米,面积变更为实际面积33.06平某米。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的确权行为,向平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某山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3日作出平某复议(200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土地确权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平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平某某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1、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登记申请履行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审批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权属审核中,对第三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认定为财产处分协议,认定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即予以登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被告在地籍调查中,认定该宗土地四至东为空地,西、南、北均为路,原告李某某主张的东邻为原告宅基的理由,因李某某未办理宅基确权登记,故被告认定为东至空地符合法律规定。3、第三人之父平某某将房屋经扩路某剩余部分通过买卖协议,出卖给原告李某某,但该房屋买卖协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发生物权效力,应当履行经土地主管机关审核和登记的法定程序。根据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和物权效力的规定,本案原告虽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但未依法申请房屋不动产权属变更的登记,房屋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房屋买卖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自然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被告对第三人的土地权属来源审查和认定,并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平某某颁发的鲁国有(2008)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励刚

审判员刘建国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oo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