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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X与伍X志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周穆长,新化县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X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伍XX与被告伍X志一案,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伍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即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男孩伍求X,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双方常为琐事吵架,感情一直不和,现原告不愿再维持同居关系,请求将小孩伍求X判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伍X志辩称,原告所诉无异,小孩应由被告直接抚养,由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

经审查,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即同居生活,2004年12月按农村风俗订婚,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有男孩伍求X。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XX与被告伍X志所生男孩伍求X由被告伍X志直接抚养;

二、由原告伍XX给付被告伍X志小孩抚养费x元(已付x元),余款x元限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伍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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