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池某某及财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职工,住(略)。

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许传清,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个体户,住(略)。

身份证号码:x。

被告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教师,住(略)。

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池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简称财保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某X号鑫满大厦一楼。

负责人魏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劲,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池某某及财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传清,被告黄某乙、池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魁及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尤劲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日14时58分,被告黄某乙驾驶被告池某某所有的闽x轿车由闽清县上莲往池某方向行驶,途经125县道13km+200M路段,在超越同方向靠右行驶由吴爱仙驾驶后载原告的二轮摩托车时,该车右侧刮碰二轮摩托车的左手把,致二轮摩托车倒地,造成两车损坏,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闽清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吴爱仙和原告林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闽清县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鼻骨开放性骨折、额骨中部及筛骨多发性骨折、左动眼神经损伤等,花去医疗费x.89元。2009年6月22日原告所受伤情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另被告池某某的闽x轿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交强险,被告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x.89元、残疾赔偿金x元、伤残鉴定费660元、交通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42元(母亲84岁育有6个子女原告系城镇居民x元/年×5年/6人×10%)、误工费x元{事故发生日到定残日共140天×103元(x元/12个月/20.83天)、护理费2575元(25天×103元)、交通费600元(事故发生当日从池某到县医院包车100元,2月7日县城到福州医院包车200元,2月16日转到闽清县医院院包车200元,2月26日县医院出院包车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以上合计x.89元。被告黄某乙、池某某已支付原告7300元,为此,原告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x元即医疗费赔偿限额x元、伤残赔偿限额x元(其中残疾赔偿金x元、交通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42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2575元、精神赔偿金8000元);判令被告黄某乙、池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3413.89元。

被告财保公司辩,一、答辩人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请求赔偿项目不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1、医疗费,原告应提供完整的费用清单。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45元(15元/天×23天)。3、营养费,因医生没有出具要求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支持。以上三项交强险赔偿限额为x元。4、残疾赔偿金,应为x.14元(6196.07元/年×20年×10%),在闽清县医院病案中记载原告职业是农民,居住在池某镇X村因此应按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5、误工费533.33元,误工天数为24天。6、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7、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88.49元(4661元/年×5年×10%/6),被扶养人生活在上莲乡X村,因此应按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8、精神赔偿金,2000元为宜。9、交通费,由法院酌定。10、鉴定费,不属于答辩人赔偿范围。

被告黄某乙、池某某辩称: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两被告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财保公司能赔偿的,答辩人都没异议,但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赔偿项目部分不合理:1、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2、交通费,住院包车能理解,但其余的交通方式应搭正常的交通工具。3、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没有被扶养人身份的证明,因此不予认可,退一步即使有被扶养人,也应按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4、误工费应是3706.66元。5、护理费应根据原告住院天数,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6、营养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赔偿。7、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情采纳。8、鉴定费应为600元。事故发生后,俩被告已支付给原告7300元。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被告黄某乙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辆保险证一份,证明被告池某某是本肇事车闽x的所有人及闽x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强制险的事实。3、闽清县医院和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疾病证明书、病历档案、医疗费发票(4张)及费用清单计38张;证明原告所受伤的情况及所花的医疗费用x.89元。4、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发票,证明原告所受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和鉴定费660元。5、交通费发票6张,证明原告花去交通费600元。6、福建省闽清宝华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代码证、证明及工资验收单29张,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在福建省闽清宝华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工作,系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7、黄某英身份证、户口薄及闽清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有六个兄弟姐妹,母亲仍健在,现年84岁。被告应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部分。

经庭审质证,被告黄某乙、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1、2、3、5、6、X号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中的鉴定费660元真实性也无异议,但对其中的60元照相费不能由答辩人承担;对交通费数额偏多请法院酌情裁定。

经庭审质证,被告财保公司对原告提供的7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鉴定费不属于答辩人赔偿范围,福建省闽清宝华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无法证明原告1997年以来均在该公司工作且该公司系乡镇企业所在地在农村,为此,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金。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7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采纳。

被告黄某乙、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交强险保险单一份,证明被告在财保公司投交强险的事实,保险期限从2009年2月1日到2010年2月1日止。被告财保公司及原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无异议,也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2月2日14时58分,被告黄某乙借用驾驶被告池某某所有的闽x轿车由闽清县上莲往池某方向行驶,途经125县道13km+200M路段,在超越同方向靠右行驶由吴爱仙驾驶后载原告的二轮摩托车时,该车右侧刮碰二轮摩托车的左手把,致二轮摩托车倒地,造成两车损坏,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黄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吴爱仙和原告林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闽清县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因该事故原告花医疗费x.89元、伤残鉴定费660元。2009年6月22日,原告的伤残等级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闽x轿车所有权人为被告池某某,其出借给被告黄某乙行驶在事故发生期间有投保被告财保公司强制险;被告黄某乙已支付原告7300元;原告母亲黄某英,X年X月X日出生,尚需子女抚养,对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共6个。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吴爱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黄某乙驾驶的闽x轿车在2009年2月2日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黄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剔除。1、原告主张医疗费x.89元,被告对此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误工费x元,经计算从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的前一日为139天,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在福建省闽清宝华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800元折合每天26.7元,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为此,原告因交通事故实际减少收入为3711.3元。3、原告主张护理费2575元,原告三次共住院25天,在住院期间主张护理费符合规定,但护理费只能以2009年度农林某渔业年平均工资x元即46元/天,采纳护理费1150元。4、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660元,被告认为其中的60元“照相”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本院认为该费用也是原告在鉴定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且数额也体现在鉴定票据中,应予以采纳。5、原告主张交通费600元,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费均系包车费用,但原告经治疗出院没有必要再包车,为此,交通费酌情采纳500元。6、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7、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在的医疗机构有提出加强营养等意见和建议,故不予支持。8、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042元,原告的母亲系生活在上莲乡,计算标准只能以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即4662元/年,其六个子女抚养费为388.5元。9、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x元,原告户籍登记虽为农业户口,但发生事故前在福建省闽清宝华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且池某是闽清县X镇,为此,原告主张以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计算合理合法,应予支持。10、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原告在这次事故中肉体、精神上均受到伤害,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依据,但数额偏多,酌情采纳7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经济损失总额为:x.69元。

被告黄某乙驾驶的闽x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因此,被告财保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赔偿限额x元内赔偿原告损失即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x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8.5元、误工费3711.3元、护理费1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以上合计x.8元。余下医疗费667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伤残鉴定费660元,合计7713.89元由被告黄某乙承担赔偿责任,因黄某乙是借用被告池某某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期间车辆完全由被告黄某乙控制,且车辆所有人被告池某某并未在车辆运行中获利,故应由借用人被告黄某乙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即被告池某某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保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某人民币x.8元。

二、被告黄某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某人民币413.89元(已扣除支付的7300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450元,原告林某某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晓霞

审判员俞桂天

审判员刘巧诗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美金

注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附注当事人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