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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别名牛X,1971年x月x日出生,身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4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因其父牛xx与其堂兄牛xx有矛盾,便带着李x、李xx(另案处理)到牛xx家理论,后在牛xx家发生厮打,李伟将牛xx、牛xx、牛xx三人从其门楼上推掉地上摔伤,经鉴定牛xx、牛xx二人属轻伤,牛xx为轻微伤,现已民事赔偿x元。

被告人牛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被害人牛xx、牛xx陈述,证人牛xx、李x、范xx、乔xx等人证言,以及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收到条、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当庭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勇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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