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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十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十八组。

委托代理人刘友艳,湖南迪坤(略)事务所(略)。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011年7月28日,原告罗XX就与被告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别人介绍确立婚约关系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了两个男孩。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已女扎,故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抚养小孩罗XX,被告抚养小孩罗XX。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两个小孩我都要抚养,不要原告负担小孩抚育费。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4年7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日生下男孩罗XX,2009年农历九月初八生下男孩罗X(X)X。现两个小孩都随被告XX共同生活。原告罗XX已于2009年5月18日实施女扎手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的非婚生男孩罗XX、罗X(X)清由被告XX直接抚养成人。

二、被告XX自愿放弃要求原告罗XX负担小孩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罗XX对非婚生男孩罗XX、罗X(X)清有探视权。

四、双方无其他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亦鹏

人民陪审员欧阳清平

人民陪审员彭源湘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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