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淅川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淅川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淅川县市政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某,男,汉族。

监护人:罗某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成群,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淅川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简称县环卫站)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4日作出的(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县环卫站申请再审称,1、死者罗某五系农村居民户口,村委给罗某五分有土地,不是城镇居民,也不是以经商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审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赔偿没有依据。2、罗某某与罗某五各自都有独立户口本,一审认定罗某某是罗某五的养子错误。3、交警队认定县环卫站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一审判决以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却让其承担了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4、本案漏列当事人,另一个死亡人王洪玉有两个姐姐,现在王洪玉的另一个姐姐已经以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两案应当合并审理,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罗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死亡者罗某五系单身,收养同宗的罗某某为养子后,虽然未办理收养登记,但与罗某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有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上述事实。罗某五虽系农村户口,原来所在的金河村已纳入城镇范围,自2003年4月至事故发生一直在淅川县X镇金河社区经营一洗车店,所在社区及工商所均出具了证明,原审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并无不当。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王洪玉及县环卫站的司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双方的过错行为构成了一个侵权事实,县环卫站和王洪玉相互之间应对罗某五的死亡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至于王洪玉的姐姐王俊英另案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在本案中原审已查明王洪玉无财产,故也不存在王洪玉的继承人用继承财产承担责任的问题。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县环卫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淅川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思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