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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曾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略),住(略),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曾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按规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拒绝缴纳公告费,同时亦未缴纳申请执行立案费,以至未能有效送达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曾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亦未能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执行通知未能有效送,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洁

审判员王忠

审判员曾某安

2010年11月30日

书记员康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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