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灵宝市豫灵镇上屯村村民委员会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灵华,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被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灵宝市X镇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保生,灵宝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灵宝市X镇X村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灵华,被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保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5年4月14日,被告灵宝市X村委会为建苹果冷藏库号召村民出资入股成立上屯果品有限公司,原告出资10万元入两股,原告将出资全部交给了被告上屯村委会,但上屯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始终没有依法设立登记。后被告将全体股东的出资擅自使用,建造了一座苹果冷藏库,建成后一直由被告经营管理,被告于2006年6月12日未征得原告及其他股东同意,将苹果冷藏库出售给他人,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经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因优先购买权无法执行,故原告提起返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出资10万元及利息x元。

被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成立,原告没有资格起诉被告上屯村委会,原告手上收据是入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股金。根据上屯果品公司章程第四条规定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第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入股原则是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曾任上屯村会计,其对上屯村经营应是了如指掌,公司的亏损利益应与上屯村委会没有关系。另从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知该公司是由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组织并主投资的公司,其应为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果品公司应对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和入股的股东负责。被告上屯村委会并未经营和管理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投资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占果品公司总投资61.5%,属控股方。控股方对子公司的决定均与上屯村委无关。故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马某某当庭证言及证明1份;3、证人刘某某当庭证言及证明1份;4、赵某某证明1份;5、冯某某证明1份;6、师某某证明1份;7、师某某证明1份;上述2-7项证明被告豫灵镇X村委会未经股东大会将果库卖给田喜平,并且时任上屯村书记翁黑旦说过先退每个股东3万元,以后村里有钱了再退本金7万元,至今未兑现。

被告灵宝市X镇X村委会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上屯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上屯村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情况复印件;3、豫灵镇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上企字(93)X号文件复印件;4、上屯村党支部1995年11月16日文件复印件;5、金果酒楼承包合同复印件;6、冷库工作汇报(1995年12月22日)复印件;7、灵宝上屯果库负债花名表;8、灵宝市X镇X村农工商企业公司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以此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原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卷宗中证明2份,其中一份是豫灵镇X村出具的上屯果库个人和小组股份领款情况1份,另一份是原告李某某股份证明书。

审理中,关于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豫灵镇X村委会对其第1项无异议,对2、3项当庭证人证言亦无异议,但对2至7项的书面证明均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明人与本案均有利害关系,属利益一方,且应提供证人身份证明。关于被告灵宝市X镇X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原告李某某对其中的第2、3、4项证据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有异议,其中认为被告提交的第1项证据没有原告签字,也不能证明上屯果品有限公司由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控股;对第5、6项认为果品公司未依法设立登记,不应从事经营活动;对第7项认为并未显示上屯农工商企业出资情况;对第8项的代码证认为与退还出资款无关。对本院调取的2份证明,被告均无异议,原告对本院出具的第1项领款情况证明部分有异议,认为其不领款并非是由于欠村里款,而是不同意卖果库,所以不去领款,原告对股份证明书无异议。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和当事人陈述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由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发起成立上屯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村企业公司出资150多万元,上屯一组出资10万元,原告李某某出资10万元入两股,其余8位村民中有1村民出资5万元,其他各出资10万元,该公司没有依法进行设立登记。上屯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上屯村委经营建造了一座苹果冷藏库。2006年6月12日,被告上屯村委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将苹果冷藏库转让给田喜平,并将转让款退还部分出资人,但原告李某某不同意转让苹果冷藏库,故未领取上述款项,为此原告于2008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2008年7月1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称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出资10万元及利息x元。审理中,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未予进行。

本院认为,依照《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款项是投资于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未依法进行设立登记,即该公司未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即该果品公司所有财产应为各出资人所有,但事实上该未依法成立的果品公司由发起出资人上屯村委一家经营多年,在经营过程中也一直未开过股东大会,被告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苹果冷藏库转让给田喜平,其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本院遂曾判决原告对苹果冷藏库有优先购买权。但事实上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已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被告上屯村委返还其投资款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投资款多年来的利息,因当初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果品公司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设立过程中双方并未约定公司未成立后的投资资金利息问题,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定该公司是由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组织并主投资的公司,该果品公司应为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果品公司应对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和入股的股东负责,但事实上该果品公司一直由被告经营管理着,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上屯农工商企业公司相关的手续,其提交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已过有效期本院不予认可,故被告辩称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李某某投资款x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被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振华

审判员赵征远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文刚

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