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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广播电视总台诉上海某某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台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军,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明惠,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延安西路XXX号X楼X座。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家?,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诉被告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50元,减半收取15125元,由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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