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滕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佛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某,2007年6月起任龙草坪林业局局长,2009年4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辩护人XXX,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请示移送管辖,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尚记、翟权,助理检察员龚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7月至2008年下半年,陕西武功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武功建司一项目部)先后承包了陕西省龙草坪林业局(以下简称龙林局)普集镇家属楼上下水改造工程、龙林局100公里管护站修建工程及龙林局所属林业公安局办公楼装修及车库、食堂修建工程。为感谢滕某某对自己的关照,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该项目部经理XXX在西安市X街道边将两瓶五粮液酒、两条软中华香烟及一个3万元的存折装在酒袋子中送给滕某某,并告诉了存折的密码。事后,滕某某将该存折中的x元取出据为己有。2008年6月的一天,在西宝高速公路武功出口处,XXX再次送给滕某某现金x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XXX以给滕某某拜年的名义,在西安海天宾馆门前将装有x元现金及烟酒的酒袋送给滕某某。

(二)、2008年8月,陕西省长青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承包了龙林局办公楼装修和室外场地工程。2008年7月的一天,该工程公司经理XXX到普集龙草坪林业局滕某某办公室送给滕某某现金4000元。2009年1月,长青公司经理XXX在普集镇滕某某办公室再次送给滕某某现金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x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无异议。辩解称,XXX在我任龙林局局长之前承包过我局很多工程,和我局的领导、职工都很熟。我局工程的招标有招标小组,我不是招标小组的成员。我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XXX提供过方便。我只在长青公司承包我局工程时给招标小组打过招呼,原因是长青公司是我们系统的下属公司。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先于行贿人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有坦白、自首情节。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均发生在工程承包或承包协议签订之后,属事后受贿,主观恶性小。并且案件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均为合格,没有损害单位利益。个别受贿款确实是因为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其碍于情面被动收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以上因素,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龙林局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7年6月5日,滕某某被任命为该局局长、党委委员。2007年7月,武功建司一项目部经理XXX通过议标的方式承包了龙林局普集镇家属楼上下水改造工程,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XXX约滕某某在西安市军分区X街道边见面,送给滕某某两瓶五粮液酒、两条软中华香烟,并将一个3万元的存折装在酒袋子中,事后打电话告诉了滕某某存折的密码。2008年2月13日、14日,滕某某持该存折在咸阳市X村信用社人民东路的两个营业网点分别以陈军、王小兵的名义取出x元据为己有。

2007年年底,XXX找滕某某通过议标的方式承包了龙林局100公里管护站修建工程,2008年6月的一天,在西宝高速公路武功出口处,XXX送给滕某某现金x元。

2008年下半年,XXX再次通过议标的方式承包了龙林局所属林业公安局办公楼装修及车库、食堂修建工程,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XXX以给滕某某拜年的名义约滕某西安海天宾馆门前见面,将装有x元现金及烟、酒的酒袋送给滕某某。

2008年下半年长青公司承包了龙林局办公楼装修和室外场地工程。2008年7月的一天,该公司经理XXX到普集龙林局滕某某办公室送给滕某某现金4000元。2009年元月6日,长青公司经理XXX在普集镇滕某某办公室再次送给滕某某现金x元。

以上被告人滕某某共收受现金x元。

另查明:滕某某不是龙林局工程招标小组成员,招标小组对局长负责,结算工程款需滕某某签名。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滕某某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退清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陕林党发[2007]X号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滕某某生于1959年5月11日,2007年6月5日被任命为龙林局局长、中共龙林局委员会委员。龙林局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XXX证言证实:2007年7月份,武功建司开工修建龙林局普集家属楼给排水工程,年底工程基本完工,为感谢龙林局局长滕某某对自己的关照,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在西安市军分区附近,XXX将两条软中华香烟、两瓶五粮液酒和一个3万元的存折装在酒袋子中交给滕某某,随后打电话告知了滕某某存折密码。过完春节后,在普集滕某某办公室滕某存折交给XXX,存折上面剩了100元。2007年9、10月份XXX找滕某某,通过议标的方式承包了龙林局100公里管护站修建工程。施工期间,XXX于2008年6月份的一天打电话约滕某某在西宝高速公路武功出口处见面,XXX将x元现金放在滕某某所驾驶车的副驾前储物盒内。2008年,XXX通过龙林局议标承包了该局公安局办公楼装修及车库、食堂修建工程,2009年元月,在西安西稍门附近一个饭店吃完饭后,黄某x元现金装在烟、酒袋子中送给滕某某。

3、XXX证言证实:龙林局招标小组成员由滕某某提名组成,在每次工程发包前,先由我给滕某长做情况汇报、请示,然后通过招标小组成员会议确定中标人。龙林局办公楼装修及室外工程,滕某长点名要长青公司干。公安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及百公里管护站工程,滕某长点名要XXX干。工程款都要一把手局长签字后才给付。

4、XXX证言证实:按规定,议标要要邀请3家以上承包商来投标,我局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按规定办,只是邀请了XXX一家或者只邀请了长青公司。我们招标小组把招标意见提出后就给局长汇报,局长同意了才通知对方签合同。工程款需局长签字后才能付。

5、书证。龙林局与武功建司一项目部签订的3份施工合同及与长青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审核、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证实武功建司一项目部、长青公司承包龙林局工程的事实以及部分工程结算情况。

6、书证。武功县X村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折、取款凭条。证实滕某某以陈军、王小兵的名义在XXX的活期存折中取款x元的事实。

7、XXX证言。证实:龙林局百公里管护站工程局里定的我是招标小组的副组长,大概是2007年11月的一天局里通知我参加招标会议,我记得开会那一天,XXX先介绍了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说明了局里定的是XXX,看大家有无不同意见。

8、XXX(滕某某之妻)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滕某某从龙草坪拿回了几瓶酒,我在整理酒袋子时,发现有x元现金,就打电话问滕某某是咋回事,他说他不知道,让我先别动,把钱放到那里。

9、XXX证言。证实:我们总共给滕某某送了x元,2008年取施工图时,送了4000元,其中2000元是让XXX从单位财务上借的。2009年,我们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3%提出5万元,我将x元装在信封袋中,在滕某某办公室送给了滕某某。

10、XXX证言。证实:为尽快让龙林局通过工程决算报告。2009年元月,经X经理提议,我们公司(长青公司)研究,决定给滕某某送x元。

11、XXX证言。证实:我是长青公司财务科长,2008年8月我们公司给龙林局干过办公楼装修及室外工程,2009年元月,我们给龙林局送决算报告时,给滕某某送过x元现金,钱是由XXX负责送的。另外,大概在开工之前,我们给滕某某送过4000元,钱是我负责取得,有借条。

12、书证。XXX借条证实XXX于2008年7月8日借款2000元。

1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滕某某之妻代滕某某将x元交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14、被告人滕某某供述:武功建司一项目部在承建我局工程中,公司经理XXX共送给我x元,第一次是2008年元月份,在西安市啥地方我记不清了,当时XXX送的有烟、酒,并将一个x元存折装在酒袋子中,并在电话中告知了我存折密码,春节期间我取出x元用了。第二次是2008年6月份,XXX在西宝高速武功收费站处送给我x元现金,我准备将该钱存入银行,但在西安就餐时该钱被偷了。第三次是在西安海天酒店门前,XXX送给我烟、酒,我爱人在整理酒袋子时,发现酒袋子中有x元钱,后来她把这钱存了。长青公司在承建我局工程时,该公司经理XXX与2008年7月送给我现金4000元,2009年元月份,送给我现金x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采信。

辩护人提供的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证明,龙林局捐款收据,虽经质证,内容真实,但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据力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对该企业向外发包的工程负有主管职责,明知工程承包方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佛坪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辩解除长青公司属森工系统下属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给招标小组打过招呼外,虽收受黄某社的钱物,但并没有给其提供便利的辩解理由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无前科,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辩解腾文岗身患多种疾病,因与定罪、量刑无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二、扣押在佛坪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x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吕宝新

审判员王立群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旋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受贿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