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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56岁。

辩护人樊某某、周某某,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樊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挪用公款罪

1、2005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在任南阳电视台台长期间,与张XX(另案处理)、王X三人合伙投资购买南阳市X路第五小学的五间门面房,张XX在得到田某的同意后,安排电视台财务人员陈X从南阳电视台培训中心职工集资建房账户中转出250万元做存单质押,在南阳市建行营业部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用于张XX、田某、王X个人投资门面房使用。

2、2006年12月份,被告人田某在任南阳电视台台长期间,张XX在得到田某的同意后,安排电视台财务人员陈X从南阳电视台培训中心职工集资建房账户中转出150万元做存单质押,在南阳市X路支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用于张XX、田X、王X个人投资使用。2007年12月份贷款到期时,张XX又安排陈X从南阳电视台培训中心职工集资建房款帐户中转出25万元用于归还三人的贷款,至2008年3月才将25万元归还培训中心账户。

二、受贿罪

1、2008年初的一天,南阳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王X为个人提拔,以自己开办的新功略公司分红的名义,到被告人田某家中送给其x元现金。

2、2009年一月份的一天,王X为晋升副台长,以自己开办的新功略公司分红的名义,到被告人田某家中送给其x元现金。

3、2002年底的一天,张AX在被提拔为副台长后,为感谢田某的帮助,到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

4、2008年底的一天,张AX在被提拔为电视台党总支书记(副处级)后,为感谢田某的帮助,到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

5、2007年10月的一天,南阳电视台办公室主任孙XX为晋升副台长,到被告人田某家中送给其x元现金。

6、2009年1月的一天,南阳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周X为晋升副台长,到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

7、2005年3月份的一天,南阳电视台办公室副主任杨XX为晋升办公室主任,在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

8、2005年底的一天,张BX在被提拔为电视台三产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后,为感谢田某的帮助,到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

9、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南阳电视台物业办公室主任包XX为将儿子安排到电视台工作,到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和1000元美元。

10、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柳XX晋升中级职称,到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

11、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岳X为感谢田某对其晋升中级职称的帮助和支持,到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

12、2002年底的一天,南阳电视台水电工刘XX为感谢田某将其调入电视台,到被告人田某家送给其x元现金。

13、2002年7月的一天,南阳电视台三产办主任张CX为感谢被告人田某将其调入电视台,以吊孝的名义,在南阳卫校殡仪馆附近送给其x元现金。

14、2008年底的一天,南阳电视台技术部副主任郑XX为将其妹妹安排到电视台工作,到被告人田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

以上被告人田某共挪用公款x元,受贿x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某辩称,对挪用公款具体情况不太清楚,与行贿人的关系不错,对事实部分没有意见,是主动投案自首。

辩护人认为,

(一)指控被告人田某挪用公款部分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被告人田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指控田某与张AX、王X合伙购买五小门面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X以河南茂源公司名义与南阳市第五小签订投资协议,茂源公司出资193万元购得五小门面房的使用权。五小给茂源公司开了收据。上述事实有书证为凭,而起诉书指控田某三人购房仅凭三人供述,并无茂源公司任何证据认可该门面房归被告人所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

2、指控田某同意存单质押贷款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门面房与事实不符。张AX安排东易公司的200元贷款转移给茂源公司,偿还了茂源公司在商业银行的贷款。

3、指控田某同意存单质押贷款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门面房与事实不符,张AX安排用培训中心150万元存单质押,东易公司在建行卧龙路支行贷款100万元偿还了培训中心。

张AX安排陈X将电视台培训中心银行账户资金办成单位定期存单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存单质押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电视台培训中心和东易公司同属电视台下属单位,其相互之间的担保合法有效。指控田某挪用公款425万元的数额与事实不符。茂源公司购门面房款193万元,指控挪用425万元不合常理。按照法律规定,多次挪用不还的,才适用累计相加。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还了前次挪用,以案发时余额计算挪用数额,本案在案发时已归还完毕,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指控田某的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1、王X送的15万元系公司分红,是朋友之间的商业经营行为,王X无明确的谋取利益之求,不应按受贿论处。2、张CX吊孝送一万元,不应作有罪认定。3、张AX等人送的7万元不应按受贿论处,他们是上下级、朋友,一起工作都有相互关照和往来。4、部分受贿事实中为他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

(三)田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从宽处理。1、自首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的事实。2、认罪态度好。3、积极退赃19.4万元,其亲属又退x元。4、在挪用、受贿中是被动接受。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05年1月,被告人田某在任南阳电视台台长期间,与张AX(另案处理)、王X三人合伙投资购买南阳市X路第五小学的五间门面房,张AX在得到田某的同意后,安排电视台财务人员陈X从南阳电视台培训中心职工集资建房账户中转出250万元做存单质押,在南阳市建行营业部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用于张AX、田某、王X个人投资门面房使用。2006年1月贷款到期前,田某、张AX、王X三人出资归还了100万元的贷款本息,到期后,市建行营业部直接从质押款中划走100万元。2006年12月,张XX在得到田某的同意后,安排电视台财务人员陈X从南阳电视台培训中心职工集资建房账户中转出150万元做存单质押,在南阳市X路支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用于归还培训中心账户2006年1月被划扣的100万元。2007年12月贷款到期后,还有25万元没有归还,建行从培训中心质押的150万元中,划走了25万元,2008年3月田X、张AX、王X才将25万元归还培训中心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实:前期承认自己伙同张AX挪用公款在银行质押担保贷款,后又辩解自己当时认为是信用担保,案发后才知道是职工集资建房款质押担保。证人张AX的证言证明伙同田某等人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在银行质押担保贷款的事实。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自己与田某、张AX合伙贷款买门面房,贷款情况自己不清楚,后来才知道是贷款是由电视台培训中心做的担保。证人陈X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在张AX的指示下,具体经办拆借款用于支付房款及质押贷款归还情况。

二、受贿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田某受贿x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案发后,退出赃款x元。

另查明:2009年7月2日,王X在南阳市检察院交待了为个人提拔向田某行贿1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田X、张AX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2009年7月12日,田某主动向南阳市检察院领导提交书面材料,交待了自己收取王X所送10万元广告提成以及三人合伙购买门面房收取租金的事实,并退出19.4万元。南阳市检察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侦查传讯田某。田某如实交待了挪用公款及收受王X等人贿赂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证人张AX、王X、孙XX、周X、汤XX、张BX、包XX、柳X、岳X、刘XX、张CX、郑XX的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田某受贿x元、1000美元的事实。证人耿XX、朱XX王BX、杜XX的证言证实电视台提拔干部、职称晋升田某均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罚没收据证实:2009年8月20日,田某上交涉案款x元。有关个人经济问题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证实田某主动到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收受王X10万元提成款,同时退出赃款10万元及门面房的租金9.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挪用公款42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王X以茂源公司名义与五小签订协议,出资193万元购得五小门面房的使用权。是表面形式,实质上是田某、张AX、王X三人借款购买五小门面房的使用权。将电视台培训中心银行账户资金办成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个人使用,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的规定,应当以质押存单250万元可能承担的风险认定犯罪数额。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田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辩称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田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经查:田某主动投案时,其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田某主动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收受王X10万元提成款并即时退赃,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自首,从轻处罚。关于门面房问题,田某没有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但已实际退出违法所得9.4万元,也应当认定自首,减轻处罚。田某收受王X、张CX、张AX贿款,均有明确的请托或答谢事项,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对挪用公款罪的辩解,以及田某收受王X、张AX、张CX的贿款不应认定受贿罪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田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应予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田某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韩中才

审判员邹新敏

审判员王传伟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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