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某某(略)事务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略)事务所,住所地××市××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主任。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某某(略)事务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17日,曾某某与姚某某签订协议,协议载明,姚某某(甲方)与曾某某(乙方)系某某(略)事务所的两个股东,由于甲方提取了乙方的部分提成现未予以归还,现甲方决定平价受让乙方在某某(略)事务所20%的股份。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归还乙方提成及甲方受让乙方股份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应归还乙方提成共计x元,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某某(略)事务所的股本金x元,乙方应承担至2009年9月底某某(略)事务所的费用及亏损共计9360.44元,上述费用两抵后甲方共欠乙方人民币x.56元,由甲方另行出具借条给乙方,此款甲方须在2010年4月30日前归还给乙方;2、甲方逾期归还上述款项,须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3、为保障乙方的权利,甲方同意由某某(略)事务所出具担保函,对姚某某所欠曾某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从2009年9月30日起,乙方不再享有某某(略)事务所的股东权利,也不承担某某(略)事务所的股东义务。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随时签订变更股东所由乙方签字认可的有关文件。同日,某某(略)事务所向曾某某出具担保函,某某(略)事务所承诺对姚某某的上述全部借款及违约金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后,姚某某陆续归还x元,剩余x.56元欠款未予归还,某某(略)事务所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曾某某与姚某某签订协议及某某(略)事务所向曾某某出具担保函,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姚某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曾某某要求姚某某支付本金及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某某(略)事务所自愿为姚某某的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曾某某有权要求某某(略)事务所对姚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向曾某某支付欠款x.56元;若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二、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曾某某支付违约金(从2010年5月1日起,按欠款x.56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若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三、某某(略)事务所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某某(略)事务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姚某某追偿。该案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4070元,由姚某某、某某务所负担。

上诉人姚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未通知上诉人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曾某某辩称:姚某某委托陈杰签收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审法院程序不违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某某(略)事务所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的姚某某的上诉理由与曾某某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姚某某应否支付曾某某欠款本金及违约金。现将双方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2011年3月14日,姚某某委托陈杰代领其在原审法院相关文件。同日,陈杰在原审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代姚某某领取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姚某某上诉主张授权陈杰代领法律文书的委托书上签名非本人所签,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姚某某关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

二、关于姚某某应否支付曾某某欠款本金及违约金的问题。姚某某与曾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某某(略)事务所出具的担保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及担保函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姚某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曾某某要求姚某某支付欠款本金及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要求某某(略)事务所对姚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900元,由姚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苇

_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_代理审判员黄某萍

__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_书记员邱丽丽

_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