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洪家洲。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平波,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常德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竞红,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德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开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朱梅安
人民陪审员覃佐媛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洪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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