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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X号XXX室,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女,广州益加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大道XXXX号X楼XXX室,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X号XX创意园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黄某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电视剧《一千滴眼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x.com)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剧在被告网站上的在线播放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审理中,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剧在被告网站上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请。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网站上播放的作品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一千滴眼泪》的DVD封底显示该片由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于正工作室联合摄制。播放该DVD显示,该片由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荣焕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正工作室出品。2008年11月,于正出具声明表示,其以于正工作室名义协助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拍摄的电视剧《一千滴眼泪》的所有版权由上述两家公司所有。同年11月30日,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版权声明书,确认涉案电视剧所有版权由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拥有。2009年1月12日,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原告,期限为2009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

2009年9月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员赵X和公证处人员甘XX面前,原告委托代理人赵XX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在互联网上进行如下主要操作: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XX网的首页,在首页搜索栏内输入“一千滴眼泪”。点击搜索后找到与“一千滴眼泪”相关X单33个,点击“视频总数”进行排序后,选择排列在第六位的创建者为“橙色水蒸气”的X单,该X单提供了《一千滴眼泪》1至36集的播放视频,X单创建于2009年3月21日,于同年4月11日更新,被分类于影视类,播放次数为x次。依次点击播放“一千滴眼泪01a”、“一千滴眼泪02a”、“一千滴眼泪03a”、“一千滴眼泪04a”、“一千滴眼泪05a”、“一千滴眼泪06a”、“一千滴眼泪07a”、“一千滴眼泪08a”、“一千滴眼泪09b”、“一千滴眼泪10b”、“一千滴眼泪11b”、“一千滴眼泪12b”、“一千滴眼泪13b”、“一千滴眼泪14b”、“一千滴眼泪15b”、“一千滴眼泪17a”、“一千滴眼泪18a”、“一千滴眼泪19a”、“一千滴眼泪20a”、“一千滴眼泪21a”、“一千滴眼泪22a”、“一千滴眼泪23a”、“一千滴眼泪24a”、“一千滴眼泪25b”、“一千滴眼泪26b”、“一千滴眼泪27b”、“一千滴眼泪28b”、“一千滴眼泪29b”、“一千滴眼泪30b”、“一千滴眼泪31b”、“一千滴眼泪33a”、“一千滴眼泪34a”、“一千滴眼泪35a”、“一千滴眼泪36a”,进行了各视频的播放。播放过程中视频框外存在“娃哈哈”金银花凉茶、昌河汽车等产品的广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予以屏幕录像、制作光碟,并出具了(2009)粤穗海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为该公证发生公证费1,000元。

在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签订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中约定,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委任李雪松律师为原告诉本案被告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原告按照每部作品2,000元的标准向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在原告收到赔偿款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

审理中,对于DVD播放时显示出品人之一为东阳荣焕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而非相关授权文件中的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问题,原告表示东阳荣焕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应为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出现“文化”两字系电视剧制作时字幕显示上的笔误。被告确认工商登记资料中确无东阳荣焕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视剧《一千滴眼泪》DVD光盘、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于正出具的声明、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书、(2009)粤穗海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签订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播放涉案电视剧的DVD,该片由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荣焕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正工作室出品。在于正出具声明中明确表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所有。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随后确认涉案电视剧著作权由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拥有。因此,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亦有权将与涉案电视剧相关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原告,在被授权的期限和地区内,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的,均构成原告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关于DVD播放时显示的出品方之一为东阳荣焕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相关授权文件中的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在出品方于正、北京荣焕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声明中均明确该片的制作方之一为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此与DVD封底显示的联合摄制方中的署名一致,被告亦确认并无东阳荣焕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采纳原告关于DVD播放时显示的东阳荣焕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系笔误,应为东阳荣焕影视有限公司的主张。

关于侵权事实,原告提供的(2009)粤穗海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服务的事实,该剧播放过程中被告网站进行了广告内容的投放,且该剧的播放次数较大,受到被告网站用户的欢迎。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本案而言,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被告是否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二)被告是否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本案中,将电视剧《一千滴眼泪》上传至“XX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被告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从被告对其网站的编排看,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提供了搜索服务,这种设置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被告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从被告的明知和应知角度,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本案中上传影视作品的注册用户为个人,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应该意识到在用户上传的作品中会存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应当能够尽到审查义务,但被告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其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原告对系争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本院还注意到,被告网站虽对观看影视作品的用户不收费,但在被告的网站上存在大量的广告,在点击播放涉案电视剧时,播放框的两侧页面亦会提供广告的播放,而观看涉案电视剧用户数量的多少决定了观看到该广告的观众数量的多寡,此有助于被告从投放的广告中获得收益,故从用户上传的作品中,被告是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鉴于被告的行为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应赔偿的损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系都市剧,制作成本较低。但被告网站播放的时间较长,该片在网站上的点播次数较高,鉴于被告网站在视频分享网站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该剧在被告网站上的高点播数所产生的传播范围较大。综合上述因素,对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本院合理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公证费确系为本案诉讼所需,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予以确认,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述公证费和被告确认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考虑到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已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剧在被告网站上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92元,被告上海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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