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81年8月11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79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底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尚可。2004年我们买了一辆车,被告开始在青化街道跑出租。2006年11月初我听说被告和一个叫喻××的女人在一起,为这我们吵了架。11月10日被告开车出去后再没有回来。我到处打听知知道被告和喻××去了广东东莞,我去了东莞,被告扔下我不知去哪里了。2007年8月被告将孩子从家里接走,至今被告和孩子一点消息也没有。现请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1月3日在青化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圆拓。2004年初,双方买车由被告在青化街道经营出租,2006年11月10日,被告开车出去后再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2006年双方闹矛盾后,被告出走至今没有下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宏
审判员党滔
审判员王贵琴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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