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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光学仪器厂、锦州航星锦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光学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航星锦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锦州光学仪器厂、锦州航星锦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被上诉人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款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9)铁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从未收到有关上级法院指定沈铁中院受理本案的文件或通知,指定审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指定应是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民诉法及相关规定,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二审法院撤销沈铁中院的错误裁定,将本案移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原、被告均不是铁路单位,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亦不在铁路管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9)铁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怀忠

审判员董喜媛

代理审判员马丽萍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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