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给同居者魏XX的家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魏XX的家人魏一X、魏二X、魏三X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所骗赃款挥霍。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给魏XX的家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魏XX的家人魏一X人民币5万元、魏二X人民币5万元、魏三X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所骗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2007年9月份以来,其以给同居者魏XX的家人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魏家三兄弟魏一X5万元、魏二X2万元、魏三X5万元,共12万元人民币挥霍的事实。
2、被害人魏一X陈述了张某某以给其儿子找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万元,并用同样方法骗取其弟魏三X2万元,魏二X5万元的事实。
3、被害人魏三X、魏二X陈述的事实与被害人魏一X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4、证人魏XX证言证实了其与前夫离婚后与张某某同居。期间,张先提出给其女儿找工作但未落实,之后又提出给家人找工作,但最终都杳无音信,先后骗取哥哥魏一X5万元,弟弟魏三X2万元,魏二X5万元的事实。
5、证人孙XX证言证实了其和丈夫魏一X被张某某以给其子找工作为由骗取5万元现金,弟媳王XX被骗2万元、三弟魏二X被骗5万元现金后工作未落实钱也未要回来,逼张打有欠条的事实。
6、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欠条等。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将诈骗赃款全部挥霍,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戴彦欣
审判员卢新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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