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给同居者魏XX的家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魏XX的家人魏一X、魏二X、魏三X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所骗赃款挥霍。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给魏XX的家人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魏XX的家人魏一X人民币5万元、魏二X人民币5万元、魏三X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所骗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2007年9月份以来,其以给同居者魏XX的家人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魏家三兄弟魏一X5万元、魏二X2万元、魏三X5万元,共12万元人民币挥霍的事实。

2、被害人魏一X陈述了张某某以给其儿子找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万元,并用同样方法骗取其弟魏三X2万元,魏二X5万元的事实。

3、被害人魏三X、魏二X陈述的事实与被害人魏一X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4、证人魏XX证言证实了其与前夫离婚后与张某某同居。期间,张先提出给其女儿找工作但未落实,之后又提出给家人找工作,但最终都杳无音信,先后骗取哥哥魏一X5万元,弟弟魏三X2万元,魏二X5万元的事实。

5、证人孙XX证言证实了其和丈夫魏一X被张某某以给其子找工作为由骗取5万元现金,弟媳王XX被骗2万元、三弟魏二X被骗5万元现金后工作未落实钱也未要回来,逼张打有欠条的事实。

6、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欠条等。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将诈骗赃款全部挥霍,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戴彦欣

审判员卢新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光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