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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步某某、陈某乙诉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班义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步某某、陈某乙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步某某、陈某乙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宗华,被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班义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07年4月份原告陈某甲的熟人被告吴某某自称是郑州清森药业的市场总监正在搞“劲元康”活动,此药是一位老中医的祖传秘方,有特效。现在买10瓶交1980元,一年内本金全部返还。三原告每人交给了被告的工作人员杜克勤1980元,被告发给原告每人一份药。第二个月,被告返还三原告每人20.5元。此后,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药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只给三原告写了一份担保书,即:“由我介绍陈某甲、步某某、陈某乙三位同志购买的劲元康各一份,每份1980元,合计人民币5940元。承诺一年内返还本金,如果不能返还,由我个人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伍仟玖佰肆拾元整”。经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返还,为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三原告药款共计59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三原告应当先起诉郑州清森药业,而不是被告,被告与三原告是一般保证责任,被告享有抗辩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中关于担保方式的约定符合《担保法》的十七条规定,因此不属于约定不明,被告出具的担保书中称“如果不能返还,由我个人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伍仟玖佰肆拾元整”。可知,被告向三原告承诺的是:“如果郑州清森药业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有被告承担责任”。为此,被告在本案中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三原告应当向债务人郑州清森药业公司起诉要求履行,或者将债务人和被告一并起诉,而不是只起诉被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求。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担保书一份,证明三原告直接与被告吴某某发生买卖关系,应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假如被告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选择被告返还原告的购药款。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理由1、担保书是一份从合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主合同存在,如果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无效。2、该份合同是一般保证,因为担保书明确写明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以采纳。

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某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4月份被告吴某某向原告介绍说郑州清森药业搞“劲元康”活动,买10瓶交1980元,一年内返还本金,主要是作体验宣传。三原告每人交给了被告的工作人员杜克勤1980元,杜克勤发给三原告每人一份“劲元康”。第二个月,被告返还三原告每人20.5元。此后三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要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三原告购买的所谓药品是保健用品,商家承诺一年内返还本金,是一种促销经营方式。三原告没有直接与生产厂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而是直接与被告发生的买卖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所谓担保书实质上就是以销售商的名义承诺一年返还原告购买保健品的本金。庭审中,被告抗辩“被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应先起诉厂家,被告享有抗辩权,如果郑州清森药业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由被告承担责任”。三原告没有与郑州清森药业公司发生买卖关系,是被告直接销售给原告的保健品。因此,被告的所谓担保书实际是出买方的承诺书。另外,被告也未提供郑州清森药业公司与三原告直接发生买卖关系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三原告直接与被告发生的买卖关系,被告保证在一年内返还本金,到期没有履行返还本金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保健品款5940元的诉请,扣除被告已经返还三原告的61.5元,剩余5878.5元,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陈某甲、步某某、陈某乙购买保健品本金5878.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姬新志

审判员耿民

审判员窦玉巧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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