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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43年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41年生。

陈某某因与周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二00八年三月七日作出的(2007)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陈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未对其反诉作出处理;程序违法;周某某未履行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再审判决周某某赔偿损失x元。

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07年7月15日,周某某与陈某某经协商一致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规定周某某为陈某某建房,每平方米工价95元,材料由陈某某提供。施工要求:以图纸为准。付款办法为:大楼出地基付款20%,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50%,待楼竣工后再付全工程25%,扣5%的保险金,半年后付清。另外还约定大楼竣工后,陈某某在一个月内付工价的95%,如逾期周某某有权变卖陈某某房产。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须经专家鉴定,由周某某负责。合同签订后,周某某按合同规定为陈某某建好房屋并未交付使用。陈某某建房过程中以及接收房屋后分多次付给周某某大部分工程款,余x元,经周某某多次催要,陈某某不予给付,便于2006年1月10日给周某某出具了:“今欠工程款x元(准备今年内付清,用酒抵账)”欠条。陈某某逾期未还欠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拖欠周某某x元建房工程款未还的事实清楚。陈某某称一审未对其反诉作出处理、程序违法以及周某某未履行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且存在质量问题均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征

审判员李庆彬

审判员尹福中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苏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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