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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城市信用社与张某、范某某、曾某某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桐经初字第283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桐经初字第X号

原告桐柏县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副主任,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参加调解,和解。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南阳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

被告张某,男,39岁,汉族,个体,住(略)。

被告范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33岁,汉族,个体,现住(略)。

原告桐柏县城市信用社诉被告张某、范某某,曾某某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赵某某,郑淮松,被告张某,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4月5日,桐柏县X村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8万元,合同约定子1996年7月5日归还本息,月利率为15.6‰,逾期加罚利息的30%,用其存款8万元作质押。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书面证明,承诺借款到期后由被告负责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违反承诺不予归还借款本息。在催款过程中,桐柏王东建材公司关闭,其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下落不明,桐柏卫东建材有限公司是范某某,曾某某二人为股东成立,范某某出资35万元,占出资额的35%,曾某某出资15万元,占出资额的30%,以卫东建材公司为名义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扣除质押),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被告张某承诺在借款到期后归还本息,应承担直接还款责任。

被告张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口头答辩。

被告曾某某口头辩称:在工商局办理的手续我不知道,签字不是我签的,指押也不是我的,身份证怎么到他手里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5日,桐柏县X村有限公司写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因购货申请贷款28万元,保证于96年7月5日归还本息,月息定为15.6‰,贷款到期不按时归还者,按贷款额的5%收职违约金,逾期归还加帮利息的30%,河南淮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于当日办理借款契约,桐柏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范某某及担保单位均在申请、合同、契约上加盖公章及私章,借款人桐柏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范某某办理借款契约僵为28万元,以借款中的8万元作质押留原告处,实际领走20万元张某本人为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今有卫东建村有限公司贷款,有淮源开发公司担保贷款28万元,限期96年4月5日至96年7月5日,此笔贷款有张某、刘锋两人负责到期偿还,承担经济责任”,落款日期为1996年4月5日。借款到期后,借款本息分文未还,在催要借款过程中,桐柏县卫东建材公司关闭,其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下落不明,遂向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张某追要多次未果而引起纠纷。

另查:桐柏县卫东建材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25日在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股东两人,即:范某某、曾某某,出资额分别为35万元,15万元,该公司自成立后没有参加年检、早巳歇业、现没有经营场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去向不明,曾某某否认本人是该公司股东,也未出资,对在工商部门办理的任何签章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桐柏县城市信用社与桐柏县X村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借款单位桐柏卫东建材公司在工商登记为股份公司,另股东曾某某对在工商登记的手续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对工商登记办理的签字均不提出鉴定,该公司股东名为两人,实为一人,做为桐柏县卫东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对该笔借款不按约定日期还款实属违约,该公司已不存在,应由公司股东范某某对该借款承担偿还。义务和民事责任。张某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借款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该保证合同成立,原告请求被告的保证人偿某本息,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某保证责任后,由保证人向某保证人进某追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证、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二、范某某应偿还借原告现金20万元及利、罚息(利、罚息按合同约定,月息156‰执行,逾期按合同约定加罚利息30%)。

三、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曾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范某某、张某二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510元,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文慧

审判员郑明周

审判员沙智民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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