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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是邵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经过企业改制落户到本市的公共事业单位。改制遗留问题尚待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扬州仲裁委员会(2004)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某源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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