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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a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母a,男;2009年1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l2月19日被拘留,2010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a犯抢夺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母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母a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X号门口处,趁被害人何a不备,夺得何的拎包1只(价值人民币30元),内有人民币268元及价值人民币l,440元的手机2部等物。嗣后,被告人母a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扭获。

案发后,追缴的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母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a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何b、朱a、何c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母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某荪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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