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心街X号华顺广场X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华强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三百零一元,由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郝志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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