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方永会。
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永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永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清诉称:双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生气。2009年大约3月份被告在不与原告打招呼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均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原告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方永会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8日,原告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方永会从2009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现无查明的共同财产及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阳县X镇X村证明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已分居2年有余,且被告现在仍下落不明,可见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已无,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永会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刘长治
人民陪审员张海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怀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