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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甲犯脱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脱逃犯罪于2008年5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脱逃罪一案,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罗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5月8日,被告人罗某甲因吞服镊子自残被押至隆回县荣兴医院治疗。同年5月9日19时许,罗某甲趁看押人员熟睡之机逃跑。2008年5月17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增城市X镇一网吧内将罗某甲抓获。还审理认定,被告人罗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罗某甲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以证人陈某、范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罗某丙、聂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罗某甲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罗某甲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8日,上诉人罗某甲在隆回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因吞服镊子自残被押至隆回县荣兴医院治疗。同年5月9日19时许,上诉人罗某甲趁看押人员聂某某熟睡之机逃跑,连夜乘坐从隆回至长沙的快巴车逃至长沙。然后,罗某甲从长沙逃至广东省东莞市增城市X镇。同年5月17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从增城市X镇一网吧内将上诉人罗某甲抓获。

另查明,上诉人罗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罗某甲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丁证言证明,2008年5月9日19时许,她接到罗某甲用座机打的电话,约她到桃花新村超凡网吧见面,罗某她讲出来剪头发,并向她借钱动手术,她拒绝后就去网吧上班了,约二十分钟后,隆回县看守所民警告诉她,罗某甲脱逃了。当晚,罗某甲一直未与她联系;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9日下午7时许,他在隆回县X村工商银行对面碰到罗某甲,他曾与罗某甲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3、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9日上午他和罗某甲在隆回县荣兴医院住院治病,当日下午7时许,罗某甲去到洗手间之后未见到罗某甲回病室;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8日罗某甲因吞服镊子自残在隆回县荣光医院治疗。后来,她拿了100元钱到医院看望了罗某甲。同年5月9日上午听说罗某甲从医院逃跑了;

5、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明,弟弟罗某甲从医院治疗逃脱之后,打过电话给他,他还劝罗某甲回来投案自首。他从邵东中国农业银行汇款2000元给罗某甲作路费之后,他与弟弟失去了联系;

6、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9日下午5时30分,他在隆回县荣兴医院301病房负责对在押犯人罗某甲、陈某乙的看守任务,他在看守的时候睡着了,当日晚上7时许罗某甲从医院逃跑了;

7、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据证明,罗某丙从邵东中国农业银行汇款人民币2000元给罗某甲;

8、上诉人罗某甲潜逃至外地办理的假身份证证明,姓名罗某,出生于1983年6月7日,住(略)高坪镇X街X号;

9、(略)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证明,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原告彭光强经济损失人民币x.77元;

10、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罗某甲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11、上诉人罗某甲对脱逃在外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甲趁押往监外就医之机摆脱看守人员的监视控制,逃离监管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脱逃罪。上诉人罗某甲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幅度内处刑恰当,并非过重,故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运福

代理审判员陈某军

代理审判员蒋志强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梅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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