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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复印店业主,住(略)。2009年8月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平顶山市X路中段利达烟酒店经营复印业务期间,通过街头广告与一“湖南人”取得电话联系,学习到运用电脑技术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方法。后从一“湖南人”处购进制假材料,先后为何某制作了假身份证、为姬某某的农用车运输证加盖了伪造的年审专用章,从中牟取非法收益。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的复印摊位及其家中查获复印机、扫描仪、过塑机、传真机各一台,电脑、打印机、钢印架、照片切纸机各两台,各类假章印模及户口本皮、身份证内页等证件。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其中“平顶山市公安局东环路派出所、平顶山市公安局东高皇派出所、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三枚户口专用章均属伪造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姬某某、何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实物、物证鉴定结论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属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0年2月5日止)。

二、作案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喜峰

审判员胡卫军

人民陪审员李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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