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魏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胡某某。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日公诉本院,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民事赔偿问题未解决,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告之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对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驾驶冀x三轮农用运输车(经检验机件不合格)沿安阳市北外环由南向北驾驶至黄某营村口向北200米处时,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其所驾车尾部将醉酒骑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挂翻倒地,造成刘某某颅底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后魏某某所驾三轮农用运输车也翻倒。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庭前,被告人魏某某亲属代魏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也明确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其亲属代为赔偿予以确认,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出示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及赔偿笔录和手续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件不合格的机动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求得被害人谅解,故辩护人之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鹏

审判员牛金生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新玲

北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