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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程某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又名程某,男,37岁。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又名程某军,男,37岁。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夜22时许,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携带斧头骑摩托车到罗山县X乡X街道余某某家,找其丈夫闻书仁(该乡X村党支部书记),见闻书仁不在家,被告人程某甲与闻书仁电话联系中发生争吵对骂。随后二被告人对余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用随身携带的斧头将余某某家玻璃门砸破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余某某因受刺激第二天住院治疗,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医学鉴定:余某某因被侵宅刺激造成应激相关障碍。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表示对二被告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人闻宏×、闻立×、姜××、尚××、程×等证言;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在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被害人应激相关障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而引发,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二人可酌予从轻处罚。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程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张学军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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