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天和圣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巍巍,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瑞奥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院华腾国际公寓X号楼X层AX室。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德厚,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北京圣瑞奥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奥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巍巍、赵岩,圣瑞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德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某某诉称:2007年4月,施某某将其持有的北京京安宏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宏润公司x%的股权转让给圣瑞奥康公司,圣瑞奥康公司给付施某某x元。现在工商部门施某某的股权过户给圣瑞奥康公司,而圣瑞奥康公司至今未给付施某某股权转让款。现施某某起诉要求圣瑞奥康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x元。
圣瑞奥康公司辩称:施某某所述属实,但圣瑞奥康公司与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北广公司是京安宏润公司的投资方,圣瑞奥康公司是以项目资源持有京安宏润公司的股权,圣瑞奥康公司不需投入资金。圣瑞奥康公司不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
经审理查明:京安宏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物业,原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施某某出资49万元、李晴出资1万元。2007年4月,施某某与圣瑞奥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施某某将其持有的京安宏润公x%的股份以x元转让价,转让给圣瑞奥康公司。之后京安宏润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施某某名下的股权已变更至圣瑞奥康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有施某某与圣瑞奥康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京安宏润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施某某与圣瑞奥康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施某某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圣瑞奥康公司应给付施某某股权转让款。圣瑞奥康公司关于其与北广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圣瑞奥康公司以项目资源持有京安宏润公司的股权,圣瑞奥康公司无需投入资金,是圣瑞奥康公司与北广公司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施某某,圣瑞奥康公司应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圣瑞奥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施某某股权转让款十一万五千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北京圣瑞奥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宏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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