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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梁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xx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xx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xx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梁xx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社花,濮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09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200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委托代理人刘社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附带民事赔偿工作,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个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6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L—x农用收割机,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与307省道交叉口南20米处时,发现濮阳县X乡X村梁xx站在收割机右前方拦截收割机,王某某认为梁应躲避,继续驾车行驶。后因操作不当将梁xx当场撞倒轧死。经鉴定梁xx系颅脑严重损伤脑功能丧失而死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宣读了证人孟xx、李xx、梁x栓、梁x贵、张xx证言、交通事故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致梁xx死亡,现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二十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户籍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辩称:自己不是故意致梁xx死亡的,纯属意外事件。当庭未提交证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6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L—x农用收割机,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与307省道交叉口南20米处时,将在收割机右前方拦截收割机的濮阳县X乡X村梁xx撞倒,因操作不当,将梁xx当场撞倒轧死。后经鉴定证实梁xx系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丧失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6月6日下午两点多,自己开着豫L—x收割机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与307省道交叉口南20米处时,有一男的开一辆桑塔纳轿车停在路东,下车后便拦自己开的收割机,他用右手抓住了收割机的前拨轮,自己挥手让他走开,他没让,结果自己开车向前走,将他撞倒了。急忙停车,下来看时,那人已死亡了。

2、证人孟xx证言证明其丈夫开着收割机撞住人的经过。

3、3、证人梁x贵、梁x栓、李xx证言证明在106国道上梁xx被收割机轧死的事实。且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血乙醇检验报告、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吻合一致,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属意外事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收割机行驶过程中,因其过失导致梁xx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亦应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梁x爽、梁x、梁x宇、梁x棍、蔡xx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春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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