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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2009年4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鲁某某,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堂叔张XX(行政处理)、同村的张三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蓝色时风牌三马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209--35井,盗窃该井污水池上的水泥预制板时,被巡逻至此的采油一厂治保队员发现并现场抓获张XX,治保队员立即驾驶巡逻车将其扭送去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抗拒抓捕同伙,当场驾驶三马车追赶巡逻车至文留镇X村北200米左右的水泥路上,趁与对面车辆会车之机,超车并向右猛打方向撞向巡逻车,造成车上的治保队员跌出车外、三名队员受害的后果,经鉴定张洪涛的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宣读了被害人张洪X陈述,证人张XX、高XX、常XX、张为X、李X、孙XX、任XX证言,出示了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照片模板、案发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撞的巡逻车,是因为超车时为了避免与对面来车相撞才打的方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试图要回被抓的张XX,不属当场抗拒抓捕;张某某强行超车引起险情,不是故意撞击治保队员驾驶的车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张某某犯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本村张XX(行政处理)、张三X、李XX预谋后,驾驶一辆蓝色时风牌三马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209--35井,盗窃该井污水池上的水泥预制板时,被巡逻至此的采油一厂治保队员发现,后将张XX抓获并驾驶巡逻车将其扭送去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遂驾驶三马车追赶巡逻车至文留镇X村北200米左右的水泥路上,趁与对面车辆会车之机,超车并向右打方向,致使在右侧行驶的巡逻车猛停并撞到路边树上。被告人张某某遂下车逃跑,后被治保队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4月7日晚7点左右,自己和张XX一起喝酒时,跟他说想让他帮自己去井上偷几块预制板盖猪圈用。他同意后,自己又叫上同村的张三X、李XX,四人一起开三马车,拿两根撬杠一起到采油一厂209--35井井场,刚抬到车上两块,有两个治保大队的人员过来询问,接着又过来一辆白色双排车,车上好几个人,李XX和张三X就往麦地里跑,张XX开着三马车就往井场外面冲,结果撞到双排车上,紧接着就被治保大队的人抓住带到双排车车斗上带走了。自己就赶紧发动三马车追出去,当追到双排车后面时,忽然对面来车了,自己就加油门超过双排车,并且把方向朝双排车方向打,想让双排车停下来,结果用力过猛,三马车尾部和双排车撞在一起,一下把双排车别停到路边,撞到树上,车上甩下好几人,自己跳下三马车就跑,跑了没多远,又回去想给治保队员好好说说,看能不能放了张XX,回去自己对那几个队员说他们撞坏了自己的树,让他们赔,想让他们放了张XX,结果被认出来,派出所的同志也赶到把自己带到了派出所。

被害人张洪X陈述:今天晚上7点30分左右我和队长常XX骑摩托车,另几名同事开双排车巡逻。我和常XX骑摩托车行至采油一厂209水站南的209--35井时,看到井场停一辆三马车,有四、五个人在往三马车上抬井场污水池的盖板,三马车上已装了两块了,就过去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在施工,这时巡逻的双排车也赶到井场,抬盖板的人忽然开始乱跑,其中一人发动三马车朝双排车冲过来,挂着双排车就要跑,自己就和另几名同事把他抓住了,带到双排车车斗上准备送到派出所处理。自己和张为X、王XX、高XX坐双排车先走,走出去没多远,就看到车后有一辆三马车飞驰而来,开三马车的就是在井场拿铁棍的人,就让司机张为X加速行驶,但没过一会儿还是让三马车追上堵到车前,把巡逻车别到路边,撞到了树上,把我们几个也甩出去,摔到路上。开三马车的人跳车就跑了,我们赶紧起来把一开始抓的那个人控制在车上,这时常XX和李X骑摩托车赶到,一会儿别的中队的车过来,我和高XX先把那个人扭送到了派出所。到派出所后过了会儿我看到开三马车别巡逻车的那个人也被带了过来。我当时坐在我们单位的五十铃小货车的车厢的左侧,车上还有王XX、高XX和我们抓获的那个村民(张XX)。车被撞了之后,因为惯性把我甩下来了,甩下去的时候我本能的用手抓了一下车厢,然后掉到了五十铃小货车的左后轮的地上。摔下去之后我的腰上和腿部都受伤了。当时张XX在车厢内的左后侧趴着,当时他使劲挣扎反抗,我们几个就在他旁边控制他,防止他跳车。

证人张为X证言:今天我和同事高XX、李X、王XX巡逻至周庙村西北附近的文209--35井时,发现井场上有几个老百姓,同事常XX、张洪X正在对他们盘问,就开车过去。这几个老百姓就开始跑,其中一人开三马车冲巡逻车方向过来准备逃跑,将巡逻车给挂了一下,后来被抓住后带到巡逻车的车厢里我们就走了。走到209注水站门口时我从倒车镜里看见一个老百姓开一辆三马车疯狂追巡逻车,我就开车加速往一厂方向走,走到韩李庄村北100米左右时我们被这辆三马车追上,开三马车的人追上后被猛地朝右打方向朝我们的车撞去,我躲闪不及,车撞到路东的树上,这个老百姓撞完车就跑了。王XX在车被撞后就下车去追,但没追上。过了几分钟我们单位的另一辆车开过来将之前抓的那个村民接走,不久我们就看见一个老百姓过来说我们撞树了,不让我们走,这时车上的同事说就是他开三马车撞的我们的车,我们就把他抓住,派出所的人员也赶到,把他带到了派出所。

证人常XX证言:今天晚上7点30分左右,我和同事张洪X骑摩托车在油区巡逻至X号水站时,发现站南边的209--35井井场停一辆三马车,就过去看有四、五人正在抬井场排污池上盖的预制板,其中一人拿撬杠过来,我俩问他干什么的,他说是在这施工的。这时中队巡逻的双排车也赶到,同事李X、高XX、王XX、张XX都过来,有两、三个抬预制板的人就跑到麦地里,还有一个人开着装有两块预制板的三马车急速往井场外冲出,并且把双排车挂了,我们把他抓住后放到双排车的车斗上准备送到派出所处理。双排车先从井场往派出所走,我和李X还在井场,这时一开始拿撬杠的那个老百姓就发动三马车要追双排车,我和李X说他不要胡来不能追,但他不听,开着三马车就追出去,我和李X赶紧骑摩托车追过去,但没他开得快。等跟上去时,三马车已经把我们的双排车别停在路上,三马车停在双排车前面,双排车车头撞在路边树上,我们中队的人押着嫌疑人在车上坐着,三马车上没人。不一会儿别的中队的车过来把那个人带走,这时有一个老百姓走过来,双排车上的同事把他认出来,就是开三马车那个人,这时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把那个人带到派出所。

证人李X证言:今天晚上7点30分左右,我们中队在油区巡逻,行至209水站南的209--35井时,发现常XX和同事张洪X骑摩托车已经在井场了,井场里还有好几个老百姓在抬预制板,我们就过去,有两、三个人就跑到麦地里,还有一个人开着装有两块预制板的三马车急速往井场外冲出,并且把双排车挂了,我们把他抓住后放到双排车的车斗上准备送到派出所处理。双排车先从井场往派出所走,我和常XX还在井场,这时一开始拿撬杠的那个老百姓就发动三马车要追双排车,我和常XX说他不要胡来不能追,但他不听,开着三马车就追出去,我和常XX赶紧骑摩托车追过去,但没他开得快。等跟上去时,三马车已经把我们的双排车别停在路上,三马车停在双排车前面,双排车车头撞在路边树上,我们中队的人押着嫌疑人在车上坐着,三马车上没人。不一会儿别的中队的车过来把那个人带走,这时有一个老百姓走过来,双排车上的同事把他认出来,就是开三马车那个人,这时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把那个人带到派出所。

证人高XX证言:09年4月7时19时许,我们巡逻至采油一厂五区文209--35井时,我们单位的常XX、张洪X发现有村民在井场上形迹可疑就去盘问,我们开车过去后其他人就开始逃跑,一个村民驾驶农用三马车逃跑时把巡逻车给挂了,挂完之后被我们抓住带上巡逻车准备扭送到派出所。走到X号站时看见一个村民驾驶着农用三马车在疯狂追赶,我们的车也开始加速,走到韩李庄路口北100米左右时,这个人驾驶农用三马车趁我们的车会车减速时超过我们并猛打方向朝巡逻车撞去,我们的车躲闪不及就撞到路边的树上,驾驶三马车的村民撞了之后就跳下车跑了,我们也被撞下去,起来后我们就去追赶,但没追上。过了几分钟我们单位的另一辆车开过来,我和同事将之前抓获的那个村民送到派出所。我们乘坐的是一辆白色五十铃型小货车,我在车厢上的右后方,车上还有王XX、张红X和被抓的张XX在车厢上面,司机张为X一个人在车内驾驶。张某某超车把我们的车别停之后撞到树上,然后我被从车厢的右侧甩到车厢的左侧车厢板上,王XX被甩到车厢的前厢板上,张红X被甩出车外,掉到五十铃小货车的左后轮的位置。我的腿磕青了,张红X和王XX经鉴定是轻微伤。

证人王XX证言:我们开的是一辆五十铃白色小货车,我坐在车厢上右侧,车上除了我还有高XX、张红X和我们抓获的那个村民。张某某超车时有没有队员掉出车外我不清楚,当时车被撞了之后,撞我们车的那个村民下车就跑,我就跳下去追他,后来没追上我就回来了,回来之后听高XX说张红X掉到车下面了。张XX在车厢的左后侧,他当时在使劲挣扎反抗,我和张红X、高XX就在车厢的左侧控制住他,防止他跳车。

证人张XX证言:2009年4月7日19时许,我在我侄子张某某家喝过酒后,张某某提出去村附近的井上弄几块水泥预制板盖猪圈用,我同意后,张某某出去又找了两个人,我们四人开一辆农用三马车到周庙村西北方向100米左右的抽油机井场上去偷水泥预制板,偷了两块后一厂治保大队的巡逻车过来,我们就跑。我开着三马车准备跑的时候,一厂的巡逻车已经开到井场路口,我着急开车逃跑时撞了巡逻车一下,但没跑成,治保大队的人将我带到巡逻车的后车厢上开走了,开了一会儿我觉得车猛地停了下来,紧接着我就被治保大队的人带下来换了辆车带到派出所了。停车的具体位置我不清楚,当时我被治保大队的人抓在车厢上,看不到外面的情况,就感觉车猛地停下来,之后就被带下车换了辆车送到派出所了。当时我喝酒了,头有点晕,记不太清了,下来后看见双排车和一辆三马车紧紧地挨在一起,三马车别着双排车,都斜着停在路边,没看见三马车上有人。

证人孙XX证言:09年4月7日晚7点51分,我和同事王XX巡井时接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常XX的电话,问X号水站南边的抽油机井号,我给他说是209--35井,接着他说209--35井排污池上的盖板被偷了,偷盖板的人已经被抓住,盖板被扔在209水站北边的公路上了,距水站约50米左右。接电话后我赶到现场,发现209水站北边的公路上有两块盖板,我又到209--35井,发现该井排污池上的盖板确实丢了两块,我们区警务区的人员也接通知赶到现场,将现场看护起来。盖板是水泥盖板,大约有3米长宽约50公分。

证人任XX证言证实张XX曾借用自己的三马车,后听他说4月份和别人偷油田预制板被抓住,三马车也被一厂派出所扣了。自己有购买三马车的发票和合格证,是4750元在徐镇X街农机公司买的。

证人窦XX证言证实三马车系任XX所有,被派出所扣了。

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张洪X的伤构成轻微伤。

另有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照片模板、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及现场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其同伙而当场追赶并逼停行驶中的巡逻车,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符合转化抢劫的要件,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成立。但其实施抗拒抓捕行为后,出于本人意志外原因未取得所盗窃的财物,属未遂。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撞向巡逻车的意见,及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属当场抗拒抓捕;不是故意撞击治保队员驾驶的车辆,不宜认定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与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他证据所反映的客观情况不符,不予采信;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7日至2010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鲁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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