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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56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在经营孟津县永红网吧期间,为感谢时任孟津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的韩廷轩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帮助,向韩廷轩行贿2000元。2、200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为办理新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向孟津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韩廷轩行贿2万元,后韩廷轩将该2万元退还周某某。

3、200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为办理新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向孟津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韩廷轩行贿1万元。

4、200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为办理新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向孟津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韩廷轩行贿5000元。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人韩××等证言、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辩解,我认可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向韩廷轩行贿2000元的犯罪事实;第二起指控是我向文化局交款2万元让韩廷轩给我办新证的费用,我原来的经营许可证被文化局收走了,不办证我无法继续经营,韩廷轩没有给我办成,将2万元钱退还给了我;第三起行贿1万元和第四起5000元还是为了继续办证给韩廷轩交的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在经营孟津县永红网吧期间,为感谢时任孟津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的韩廷轩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帮助,向韩廷轩行贿2000元。2008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的永红网吧被收走卖给朱广州后周某某为办理新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向孟津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韩廷轩行贿2万元,2008年9月,韩廷轩因担心办不成将该2万元退还周某某。后基于同样原因于2008年10月和2009年1月分两次向韩廷轩行贿x元和5000元,2009年3月,韩廷轩为周某某办理了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主要证明为获取韩廷轩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帮助,主动分四次向韩廷轩行贿3.7万元,辩解自己原有的经营证被文化局收走后无法经营,因文化市场对网吧整顿,办证比较困难,才向韩廷轩送钱。不送钱我办不成证。

2、受贿人韩××证实,永红网吧原来是黑网吧,2006年年底,该网吧被文化旅游局稽查队查处,被扣了机器。永红网吧的经营户周某某过来找我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时我和他认识了。2007年6月底之前,永红网吧和新庄网吧、顺义网吧、一二三网吧、津通家园网吧、飞极网吧一起一批办理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07年6月X号之前,他们的证都拿回来了。2007年12月到2008年元月,永红网吧的周某某到我家给我送了两千元表示感谢。2008年3、4月份,县城网通家园网吧几个合伙人(分别是杨怀恩、朱广州、周某梅、葛会芬)因为闹矛盾,杨怀恩带着自己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机器走了,导致网通家园网吧无法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我向领导汇报,从乡下调回两个网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让网通家园网吧的几个合伙人彻底分开,独自经营。于是我把送庄钢厂门口的银河网吧和横水永红网吧介绍给朱广州、葛会芬、周某梅,因为在之前,我已经审批给三人共同拥有的一个证,名称是津通家园网吧,再有两个刚好他们分开经营。经过协调,周某某将永红网吧的手续及其机器以16.5万元卖给朱广州,银河网吧因为周某梅和葛会芬没有给人家交够钱没有说成。在我协调周某某将其网吧的手续及机器卖给朱广州的过程中,我承当周某某想办法给他办理一个新证。2008年5月份,周某某的手续过户给朱广州以后,在县X街移动公司门口,他给我送了两万元作为给他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费用,让我抓紧时间给他办理。但是到2008年7月底我不再担任文管办主任,离岗休息了,我担心给周某某办不成,因此在2008年9月份的一天我开车到横水元庄把两万元钱还给周某某了,和他说明了情况。2008年8、9月份,周某某拿了一张建行的存单一万元,当时他和我说了密码,我和他一起去把钱取出来了,继续让我给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之后,我请市、县文化局的几个领导吃饭,说周某某的事,并讲了给他办证的原因,中间我花了7000元左右。在2008年底,周某某又给我送了五千元,让我到省里面给他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我到省里面没有见到人,把周某某办证的事委托给了市文管办的王建瓴,这大概花了一千多元,剩余的钱我自己花费了。

3、证人周××(周某某的女儿)证言。证明周某某是永红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云是自己的妹妹,在元庄村开永红网吧。在2009年春节前借给周某云过5000元。

4、证人周××证言,主要证实2005年年底的时候周某云和其父亲在家开了一个黑网吧,叫永红网吧,证实网吧的经营情况,网吧有什么事都由周某某负责协调,2008年上半年的时候周某某把网吧证转给一个姓朱的人了,2009年3月份的时候周某某又办了一个网吧经营许可证。并且证实2008年原来的证转给姓朱的人以后,文化局的韩挺轩给周某某送了2万元钱,其听说这是其父亲为了再办一个证而送给韩主任的钱,韩主任不干了把钱退回来的。这x元中有借其姐姐周某云的5000元。

5、被告人周某某身份证明。

6、永红网吧手续。

7、周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了感谢孟津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韩廷轩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帮助,向韩廷轩行贿2000元的事实,后被告人周某某为办理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给韩廷轩送去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周某某主观上有行贿的犯意,客观上有行贿的犯罪事实,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均应予认定。基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臧梦华

审判员刘雷

审判员李静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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