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与许某某、北京车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院X号门。

负责人马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部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外勤,住(略)。

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车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安惠逸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以下简称宣武农行)与被告许某某、被告北京车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赵旭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克迅、周惠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武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徐某某,被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车秀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宣武农行起诉称:许某某于2004年3月4日在宣武农行处办理了汽车消费借款,并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许某某向宣武农行借款x元用于购买汽车,期限自2004年3月4日至2007年3月4日,车秀公司为许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2年。合同签订后,宣武农行于当日向许某某发放了贷款。后许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车秀公司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现宣武农行起诉要求:1、许某某立即归还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x.12元(其中本金x.14元,利息5591.69元,罚息x.61元、复利1206.68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08年11月29日)及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车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宣武农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证据2、许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划款扣款授权书》和借款借据;

证据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和《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复印件;

证据5、机动车登记证书;

证据6、截止2008年11月29日的许某某逾期还款情况表。

被告许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许某某本人没有办理该笔借款,因此不认可合同的真实性。宣武农行没有检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就进行放贷,属怠于行使职责,对于欠款的责任,应由宣武农行和车秀公司承担。因此,许某某不同意宣武农行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被告车秀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许某某对原告宣武农行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许某某对原告宣武农行提交的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证据1、《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证明许某某与宣武农行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以及车秀公司对合同项下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证据2、许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借款人许某某的身份;证据3、《划款扣款授权书》和借款借据,证明许某某授权宣武农行从约定的账号中扣款。

许某某认为上述三份证据中的签名均不是许某某亲笔所写而否认借款关系的成立,但其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且许某某名下登记有合同约定的帕杰罗汽车一辆,故本院对许某某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二、证据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和《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复印件,证明许某某借款的用途为购置帕杰罗汽车一辆;证据6、截止2008年11月29日的许某某逾期还款情况表,证明许某某的还款情况。

许某某认为证据4为复印件、证据6为宣武农行单方制作,进而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许某某是该发票中涉及车辆的所有权人,因此在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发票和收据为虚假的情况下,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是宣武农行根据许某某的还款情况所做电脑记录,在许某某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此记录的内容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下,其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4年3月4日,宣武农行与许某某、车秀公司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一份。合同涉案主要条款约定:借款人许某某因购买汽车的需要,向宣武农行借款,车秀公司同意为许某某提供担保;借款金额为36.58万元;借款用途为许某某向车秀公司购买帕杰罗V73汽车一辆;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4日至2007年3月4日,分36期归还,借款年利率4.941%,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合同项下的借款由车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其他应由许某某缴付的一切费用和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日起二年。签约后,宣武农行向许某某发放贷款36.58万元。许某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于2008年11月29日起不再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车秀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另查明,许某某名下登记有帕杰罗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其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均与合同中约定的以及宣武农行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宣武农行与许某某、车秀公司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宣武农行依约放款后,许某某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现合同已到期,许某某自2008年11月29日起不再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车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宣武农行起诉要求许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截至2008年11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x.12元及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车秀公司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自愿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十九万七千七百四十四元一角二分,并支付自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车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北京车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许某某、被告北京车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五十四元,由被告许某某、被告北京车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许某某、被告北京车秀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安门分理处;帐号:x-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旭卿

人民陪审员胡克迅

人民陪审员周惠伟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