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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尼××,男,1973年6月出生。任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黄某庄村支部书记兼主任,系卧龙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尼××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尼××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以来,负责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黄某庄村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排查工作的被告人尼××,未及时排查发现黄某庄村郭庄刘柱家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又未及时将黄某庄村X村民陈汉成列为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人员监管,导致2010年12月11日刘柱和陈汉成在刘柱家非法生产爆竹时发生爆炸,刘柱和陈汉成被当场炸死,刘柱家三层楼房被炸毁的严重后果。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尼××身为受委托人员,不认真履行应负职责,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尼××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尼××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尼××犯罪情节轻微。理由是:1、被告人尼××的身份只是协助政府工作,在工作中也作了很大努力,对刘柱家及陈汉成家都进行了排查,但由于刘柱和陈汉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隐蔽性比较强,时间短,反排查能力极强,才使排查工作留有死角,造成悲剧的发生。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尼××积极协助政府作好善后工作,协助政府对刘柱家周围邻居的损失都进行了相应的补偿,没有造成上访事件的发生。3、被告人尼××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上蔡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身为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黄某庄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卧龙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被告人尼××,在协助卧龙街道办事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中,没有及时排查出黄某庄村郭庄刘柱家非法生产爆竹的情况,又未及时将黄某庄村X村民陈汉成列为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人员予以监管。2010年12月11日下午,刘柱和陈汉成在刘柱家非法生产爆竹时发生爆炸,导致刘柱和陈汉成当场被炸死,刘柱家三层楼房被炸毁,刘柱家周围邻居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尼××供述,2009年2月份至2011年5月份他任黄某庄村支部书记兼主任,2010年3月份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他是小组成员之一。2010年10月份,卧龙街道办事处根据县X排,召开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动员会,会上宣布了卧龙街道办事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各包片、驻村X村干部各负其责,逐村逐户,不间断排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不留死角,真正把排查工作落到实处。在会上他作为黄某庄村负责人与卧龙街道办事处签订了2010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会后,陈××和马××到他们村里开会,进行宣传部署,给自然村X组干部分工包片,村组干部分别下乡排查黄某庄村的各个片。马××和他集中排查有卷炮史的重点户和人,其他村组干部各自负责各自的片。每次排查后填写上蔡县“打非”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上蔡县“打非”重点户排查登记表,那两个表他签字后报给卧龙街道办事处。2010年10月以来,他在黄某村X排查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人和户,也没有排查出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人、重点户。2010年12月11日下午4点左右,黄某庄村郭庄刘柱家非法生产的爆竹发生爆炸,他到现场时,还有零星的爆竹在不时的炸响,现场炸的很乱,刘柱家楼房被炸毁,刘柱和陈汉成被当场炸死。他作为黄某庄村负责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查和排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做的不到位,留有死角,没有严格按照卧龙街道办事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陈汉成有过卷炮史,2009年他们曾把陈汉成作为重点人员上报,2010年听说陈汉成不干了,他们没有作为重点人员上报监管。他们在刘柱家排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不细致,刘柱家三层楼,他们只是在刘柱家一楼看看,没有上楼排查,排查后没有发现刘柱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致使刘柱和陈汉成在非法生产爆竹时被炸身亡。

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份他调任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主要分管纪检监察、政法、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他分管安全生产以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每月将排查情况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份,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县里开动员会时他参加了,会后他立即给卧龙办事处的党委书记任铁头、主任刘卫华汇报,后他们开了班子会,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接着又召开了卧龙街道办事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动员会,动员会有全体卧龙街道办事处驻村X村里支部书记、主任、治保主任参加。动员会上宣布了卧龙街道办事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实施方案,要求乡X村逐户排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排查后,填写上蔡县“打非”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上蔡县“打非”重点户排查登记表,报上蔡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他们卧龙街X排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主要是让包片干部带领驻村X村干部进行逐村X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汇总到办公室。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黄某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排查工作是包片干部陈××带领驻村干部马××及黄某庄村X村干部负责的。黄某庄村X排查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人和户。2010年12月11日黄某庄村刘柱家炮药发生爆炸后,他才知道炸毁房屋7间,刘柱和陈汉成当场被炸死。

3、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份他任上蔡县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主要分管土管、城建等工作。另外他还是包片干部,他包的片有黄某庄村X村。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是根据街道办事处的部署,他到他分包的黄某庄村X村召开村组干部会议,然后他带着驻村X村干部逐家逐户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将排查情况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记录上报。2010年10月份,根据县里要求,卧龙办事处开了班子会,成立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会,要求乡X村逐户排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会后,他就带领驻村X村干部到村里进行宣传,后他带领驻村X村干部逐户进行排查,排查后填写排查登记表,报卧龙街道办事处。在黄某庄村,他是先带领驻村干部马××在黄某庄村X村组干部会,会上给村组干部分了工,村组干部分别下去排查黄某庄村的三个自然村,他和村支部书记尼××一块,他只是到一部分住户排查,没有逐户进行排查。在黄某庄村X排查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人和户。2010年12月11日,黄某庄村刘柱家在非法生产爆竹时发生爆炸,刘柱家房子被炸毁,刘柱和陈汉成当场被炸死。对此事故的发生,他是有责任的,他和马××、尼××到刘柱家排查烟花爆竹时,他们只是到刘柱家一楼看看,没有上楼,没想到刘柱会在二楼、三楼非法生产爆竹,再一个刘柱家以前是开窑厂的,比较宽裕,想不到会生产爆竹,所以没有对刘柱家进一步排查,没有发现刘柱家有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

4、证人马××的证言,证明其任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城建中心主任,卧龙办事处黄某庄驻村干部。卧龙街道办事处安排到黄某庄村的各项工作任务,由他具体负责落实。平时安全生产工作是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安排,他到黄某庄村开会宣传部署,后他带领村干部逐家逐户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后每月将排查情况上报,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记录由村里填写,支部书记尼××签字,接着他签字,最后包片的副主任陈××签字。2010年10月份,根据县X排,卧龙街道办事处召开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动员会。会上宣布了卧龙街道办事处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实施方案,要求乡X村逐户排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动员会上卧龙街道办事处和各村负责人签订了2010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会后他到村里宣传部署,带领村X排查,排查后填写上蔡县“打非”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上蔡县“打非”重点户排查登记表,报卧龙办事处。在黄某庄村他召开了全体村组干部会,会上给村组干部分工包片,村组干部分别下去排查黄某庄的三个自然村,他和陈××、尼××集中排查,其他村组干部各负责各的片。他们对三个自然村都进行了逐户排查。在黄某庄村X排查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人和户。2010年12月11日,黄某庄村郭庄刘柱家的爆竹发生爆炸,他到现场后发现刘柱家的楼房被炸毁,刘柱和陈汉成被当场炸死。他作为黄某庄的驻村干部对此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排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做的不到位,留有死角,没有严格按照卧龙街道办事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他到刘柱家排查过烟花爆竹,他只是到刘柱家一楼、二楼及院子里看看,没有上三楼,没有发现刘柱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同时他不知道陈汉成具有烟花爆竹生产技术,没有把陈汉成当成重点人员监管,刘柱家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后他才听说陈汉成有生产烟花爆竹技术。他们排查时,只是看看有没有生产烟花爆竹的,对重点人员没有排查。

5、证人谢×的证言,证明其系刘柱的妻子,刘柱系陈汉成的干儿子。2010年12月11日,陈汉成在他家三楼配制炮药生产爆竹,下午3点左右她丈夫刘柱上去看看,大约有20分钟,她正在厨房收拾房间,听到轰隆一声巨响,接下来看到他家三楼上那间房子及她家的楼塌了,砖头和碎玻璃洒了一地。她让她女儿上去找她丈夫,但没有找到,当时她就哭了。同时证实,陈汉成在她家生产爆竹有20多天了,一般是吃了早晨饭就去她家,到她家后直接上楼,中午不回家,刘柱将饭给他端到楼上,晚上陈汉成一般干到10点左右。陈汉成在她家二楼搓的炮筒子,在三楼配的药。陈汉成以前因为生产爆竹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所以不敢在自己家生产。陈汉成就和刘柱商量在她家生产,她家有大门,三楼有一间空房子,比较安全。

6、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其系刘柱的女儿。2010年12月11日下午,她正在院子里洗衣服,突然听到轰隆一声巨响,她家三楼的那间房子发生了爆炸,她家的房子也塌了,爆炸的原因是她父亲刘柱和她村的一个老头在她家赶制鞭炮时不知啥原因,发生了爆炸。她父亲刘柱和她村的那个老头被当场炸死。同时证实,在她家房子爆炸之前,她发现她家二楼楼梯口处,放了一些旧纸箱子和许多泥土。她家房子爆炸之后,她看见消防队员将一捆炮捻子和一些炮筒子从她家一楼房间里清理出来。

7、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4点左右,她在上蔡县城她朋友家玩时,接到本村村民刘云涛的电话,说她家出事了,让她赶快回去。到家后发现她家门口围了好多人,她家的楼房被炸塌了,听她家里人说她公公刘柱和她公公的干爸陈汉成被炸死了。

8、证人刘××、侯××夫妻的证言,证明他们与刘柱家是隔墙邻居。2010年12月11日下午4点左右,他们在家听见轰的一声巨响,他们赶紧往外跑,跑到外边看见他们家的房顶全部塌了,院子里都是房子上掉下来的砖头瓦片,院子里都是烟看不见东西,侯××和他们的外孙出来后,头上都流着血。几分钟后,警察赶到,把侯××和他们的外孙都送到黄某路口的骨科医院,他们家的两台21彩色电视机被房顶上掉下来的砖头砸坏了,听说刘柱和刘柱的干爸被炸死了。刘××同时证实,他知道刘柱家十几年前卷过炮,后来有钱了,早就不干了。陈汉成2009年因生产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9、证人侯一×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她邻居刘柱家发生爆炸。后来听说是因为刘柱家在生产烟花爆竹时发生的爆炸,把她家二楼的玻璃震碎了,墙面震裂纹了。同时证实,以前刘柱家门口经常有几个妇女坐着聊天,大门只有在家里没人的时候才会关上,在刘柱家爆炸前一个星期左右,她每次回家路过刘柱家门口时,刘柱家的大门紧闭,墙头又高,刘柱家里做什么,外人根本不会知道。

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她系陈汉成的儿媳妇。2010年12月11日下午4点左右,她在屋里忽然听到一声巨响,出去后发现院子里有好多烟气,她家的玻璃被震掉了。她到东边看看,才知道是刘柱家的房子发生了爆炸。她公公陈汉成在帮助刘柱生产烟花爆竹时,被当场炸死。同时证实陈汉成以前因为生产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11、证人陈一×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5点多,他正在西工业园工地上上班,他邻居打电话说他们村生产爆竹时发生事故了。到村X村里围了很多人,他想到刘柱家看看,警察不让他过去。天黑后派出所的民警让他把他父亲陈汉成的尸体从刘柱家西边抬回家.同时证实他父亲陈汉成以前和别人生产过爆竹,有生产爆竹的技术。这次是他父亲陈汉成到刘柱家给刘柱帮忙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刘柱家的房子被炸毁,刘柱和他父亲被当场炸死。

12、证人许××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她抱着她孙子到邻居刘××家串门,听见“轰隆”一声巨响。后刘××家的房子就开始往下塌,她的头砸流血了。她赶紧抱着她孙子往家跑,跑到她家院子里,看见她家院子里全是烟雾,灰尘、碎砖头,在她家院子东边水机子旁边躺着一具无头尸体,她赶紧跑了出来到诊所包扎头去了。等她包扎好头回去后才发现是刘柱家的楼房发生了爆炸。那具无头尸体被陈汉成的家人抬走了,她才知道死的那个人是陈汉成。同时证实,她家的平房东山墙被震裂了,大门被震坏了,院子里的洗衣机被碎砖头砸坏了。

13、证人刘一×的证言,证明他系刘柱家后面的邻居。2010年12月11日下午4点左右,他正在家睡觉时听到“轰隆”一声巨响,接下来他就听到房子上的砖头往下掉和玻璃破裂的声音,他以为是地震了。他透过玻璃看到刘柱家的三楼那间房子塌了,二楼西边也塌了,砖头和玻璃往下落,他没有敢出去。过有几分钟,砖头、玻璃不再落了,他才出去。看到刘柱家三楼那间房子的东西墙已经没有了,三楼的东三墙也没有了,去了很多人,民警和政府的人都去了。爆炸后刘柱家后面的麦秸垛着火了,消防队的人过去了,他帮忙去灭火,他到他家院子里打水时,发现他家水井旁边有一个残缺的人的大腿。他家二楼西侧塌了,整个楼的玻璃都碎了,东侧厨房玻璃碎了,大门炸坏了。刘柱和陈汉成被当场炸死了,刘柱家西边邻居刘××、刘红臣家的房子也受损了。同时证实刘柱家一、二十年前生产过烟花爆竹,后来不干了。爆炸发生后,他听人议论说是刘柱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发生的爆炸,把房子崩塌了。

14、证人刘二×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她在街上洗澡,他妻子黄××给他打电话,他接到电话听见里面乱哭,也没有听见说什么。到家后看见他家门口围了很多人,他家的房子被炸坏了,他父亲刘柱和陈汉成被炸死了。

15、证人刘三×的证言,证明其系上蔡县车管所职工。2010年12月11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他在上蔡县办公室上班的时候,看见上蔡县车管所西边那个村子的东南角的一个小红楼三楼爆炸了,他感觉事情很严重,就报警了。

16、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陈汉成系爆炸致颅脑毁灭性损伤合并心肺等其他器官严重损伤而死亡;刘柱系爆炸致身体主要器官毁灭性损伤而死亡。

17、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鉴定陈汉成左手衣服、刘柱家二楼地面灰尘均检出钠离子、硝酸根离子、硫离子、氯酸根离子。

18、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蔡县X乡黄某庄刘柱家爆炸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爆炸现场情况。

19、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证明及具有烟花爆竹生产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证明该所已掌握有上蔡县X乡X村委郭庄陈汉成具有烟花爆竹生产技术的信息。在历年工作中,该所多次到陈汉成家检查。

20、上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卧龙办事处黄某庄村X村民刘柱、陈汉成均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驻安委(2009)X号文件、上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上安委(2009)X号文件、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文(2010)X号文件、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卧街道文(2010)X号文件、上蔡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上安委(2010)X号文件等,证明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市、县、乡等各级人民政府都非常重视,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尤其是针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2010年10月以来,上蔡县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上蔡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上蔡县卧龙岗办事处根据县X排,针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进行了责任分工,要求各村(居)委会、各单位要建立联合排查组织,开展逐村逐户不间断的排查,并建立排查档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管,不留死角,真正把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22、2010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2010年10至11月份,上蔡县“打非”重点户排查登记表、上蔡县“打非”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尼××协助卧龙街道办事处从事黄某庄村生产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证明2010年10月至12月11日之前,黄某庄村X排查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重点人和重点户,黄某庄村委负责人签名均为尼××。

23、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文(2011)X号文件关于对卧龙岗办事处黄某庄村“12.11”非法制作爆竹爆炸伤亡事故的批复意见及卧龙办事处黄某村“12.11”黑火药爆炸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地为卧龙办事处黄某庄村X村刘柱住宅内,此事故造成刘柱和陈汉成二人死亡,刘柱家主房倒塌和周围4家邻居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柱和陈汉成以隐蔽的方式在住宅内使用违禁药物(氯酸钾)非法制作爆竹,在制作过程中,因摩擦或静电引发爆炸,尼××对非法制作烟花爆竹排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24、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尼××出生于X年X月X日。

25、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2011年6月29日证明,被告人尼××自2008年11月份至今任黄某庄村村委主任,2008年12月份至今任黄某庄村支部书记。

26、中共上蔡县X街道工作委员会卧发(2010)X号文件,证明被告人尼××为卧龙街道办事处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及日常工作。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身为上蔡县X街道办事处黄某庄村支部书记兼主任,卧龙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协助卧龙街道办事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刘柱及陈汉成二人死亡、刘柱家三层楼房被炸毁及刘柱家四周邻居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尼××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尼××系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尼××及其辩护人辩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尼××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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