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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某巴塔与中国唱片成都公司、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嘉荣贸易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成民初字第793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玛某巴塔,男,藏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歌舞团。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卫明,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唱片成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晓,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X号四威大厦A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泽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春海,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嘉荣贸易中心。住所地:武侯祠横街X号。

法定代表人泽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玛某巴塔与被告中国唱片成都公司、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嘉荣贸易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玛某巴塔于2005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唱片成都公司、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嘉荣贸易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玛某巴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玛某巴塔撤回对中国唱片成都公司、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嘉荣贸易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玛某巴塔撤回对中国唱片成都公司、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嘉荣贸易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玛某巴塔承担。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孙昌权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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