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视依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南八里庄X号A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熙,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居X号润华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视依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视依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光熙,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视依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合作关系。原告主要是从事各类眼镜的生产,被告经常从原告处取货。截止2007年12月29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x元的隐形眼镜货款。之后被告只偿还了x元,其余的货款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几经催促,被告总是借口推脱,依然欠款不还。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但单位现在财政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只能用物抵款。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视依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货款十五万四千六百一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九十七元,由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永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舒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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