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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X(系原告杨某某妹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镇X村谭家台组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诉称:2009年农历正月初四,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同年5月偿还完毕。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原告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分批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2008年4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2009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四),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认可借款7000元的事实,并承诺于同年5月偿还完毕。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从而双方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所欠原告杨某某本金7000元,由被告当庭偿还2000元,余款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

二、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男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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