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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音像出版社、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成民初字第530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四威大厦A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泽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海,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泽某,男,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安徽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被告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工业园科园六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工业园科园六路X号。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音像出版社、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徽音像出版社、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安徽音像出版社、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音像出版社、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剩余受理费4705元,其他诉讼费1179元,共计5884元退还原告成都市唐古拉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何某

代理审判员钟睎鲲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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