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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被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钱某龙。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吵架,且被告对原告不关心。2010年8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钱某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钱某某离婚,被告钱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钱某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200元/月的抚养费(自2011年9月起付至2028年3月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份额。婚生子钱某龙由被告钱某某抚养期间,原告胡某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钱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胡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立文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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