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与北京汽车市场投资管理中心保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住所地西城区X街X号。

负责人朱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友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汽车市场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汽车市场投资管理中心职员,住(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北京汽车市场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汽车市场中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甘小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艳云、程藩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之委托代理人徐友力、被告汽车市场中心之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建设银行诉称:建设银行与孙建国、汽车市场中心于2002年12月30日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2个汽贷字第x号),该借款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向孙建国提供x元贷款,用于向汽车市场中心购买昌河北斗星牌汽车一辆,期限从2002年12月30日至2007年12月29日;孙建国采用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方式,还款总期数为60期,合同期内,孙建国应每月归还借款本息998.82元。同时,建设银行与汽车市场中心还签订了编号为2002年个汽贷字第x号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汽车市场中心对孙建国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建设银行依约在合同签订当天向孙建国发放贷款x元。现在,建设银行与孙建国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到期,但孙建国仍有借款本息共计x.51元(计算至2009年2月26日)尚未偿还给建设银行。现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汽车市场中心对借款人孙建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金x.77元人民币,利息金额7603.74元(包括罚息,计算至2009年2月26日)及实际还款日前发生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汽车市场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汽车市场中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建设银行向法庭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支付凭证、借款人贷款账户基本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证据。被告汽车市场中心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汽车市场中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

一、2002年12月30日,借款人孙建国与贷款人建设银行签订2002个汽贷字第x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孙建国从贷款人建设银行贷款用于向汽车市场中心购买昌河北斗星牌汽车,贷款金额为x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2年12月30日起至2007年12月29日止;贷款月利率为4.185‰;每月归还借款本息998.82元;借款支用方式为专项支用借款,即贷款人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将贷款从贷款帐户直接转入汽车市场中心存款帐户用于支付购车款项;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还本付息,贷款人按逾期金额、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2002年12月30日,汽车市场中心与贷款人建设银行签订2002个汽贷字第x号《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汽车市场中心对孙建国与建设银行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2002年12月30日,建设银行向孙建国发放贷款x元。

四、2002年12月27日,孙建国购买北斗星牌微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号京x)。2002年12月30日,该车所有人登记为孙建国。

五、现借款合同已经届满,孙建国尚欠建设银行贷款本金余额x.7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09年2月26日,利息、罚息共计7603.74元),汽车市场中心亦未代为清偿。

六、孙建国现已死亡。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借款人孙建国、被告汽车市场中心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建设银行已按约发放贷款,而孙建国未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汽车市场中心作为孙建国的保证人,应当对孙建国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建设银行要求汽车市场中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汽车市场投资管理中心对借款人孙建国的下列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借款本金余额二万五千九百九十二元七角七分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为七千六百零三元七角四分;自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北京汽车市场投资管理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元,由被告北京汽车市场投资管理中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甘小琴

人民陪审员刘艳云

人民陪审员程藩生

二ОО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洁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