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案

时间:2005-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成民初字第623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代金,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野,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一案,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其撤回对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重庆小天鹅火锅底料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剩余受理费9305元,其他诉讼费3093元,共计(略)元退还原告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