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莫正选与钟桂香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莫正选:

你因与钟桂香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09)张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自己没有打钟,钟的伤是其儿子黄某兵打的、钟起诉是诬告行为,要求恢复名誉,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要求判处黄某兵、钟桂香死刑,要求黄某、政府、法院赔偿你子女误学费、医疗费、误工费、肖像费、精神损失费、你父的丧葬费共计500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与钟家因宅基地界址发生争议后,与钟桂香发生争吵撕扭。在撕扭中故意伤害钟身体并致其轻伤,事实清楚,证据扎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申诉称没有打伤钟与事实不符。你要求法院判处钟桂香、黄某兵死刑应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控诉,并先经它们处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办理。你要求政府、法院赔偿你经济损失属新的诉讼请求,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总之,你的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张中 故意 桂香 正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