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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诈骗罪,2007年4月16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13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秋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康某某伙同他人在民权县X路南侧袁老家村南地盗窃袁四清家的杨树一棵、袁建力家杨树二棵,价值共计800元;又隔几日后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康某某伙同他人再次窜至民权县X路南侧袁老家村南地盗窃袁业红家的杨树二棵,价值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袁四清、袁建力、袁业红的陈述;证人白X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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