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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巫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瓯市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应诉,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金三桥大厦三座一层北面与五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参与一、二审诉讼,代为签署包括起诉状、反诉状、保全申请书、调解书、上诉状、申请执行书、执行和解协议等在内的所有诉讼文书,有权代为签收包括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在内的所有法院诉讼文书等。

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巫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巫某某诉称,2011年2月13日0时35分许,原告驾驶湘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前方同向停在铁道桥面上的被告肖某某驾驶的闽x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巫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经治疗后于2011年4月15日出院。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巫某某和被告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闽x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且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原、被告无法就民事赔偿协商一致,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某某、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巫某某医药费x.87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护理费3052元、伤残补助费x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以上合计x.8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肖某某辩称,被告肖某某系黄某荣雇请的司机,闽x号车系黄某荣所有,该车挂靠在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且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所承保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请求法庭依法核定原告的损失,并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3日,原告巫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醴陵市X路由火车站驶往珊田村方向。当日0时35分许,原告驾车途经醴陵市X路佳兴楼附近铁道桥上地段时,与前方同向停在铁道桥上的被告肖某某驾驶的闽x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巫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3月10日,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醴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巫某某也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醴陵市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于2011年4月15日出院,被告肖某某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共计x.87元。2011年5月19日,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作出[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巫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原、被告无法就原告受伤的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原告遂于2011年8月11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闽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黄某荣所有,该车挂靠在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以闽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为被保险车辆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又查明,原告巫某某系城镇居民户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巫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修理费等损失共计x元,此款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帐户名:醴陵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帐号:x);

二、被告肖某某自愿赔偿原告巫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共计4000元,因被告肖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了x.87元赔偿款,原告巫某某同意在收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后将被告肖某某多支付的x.87元赔偿款返还给被告肖某某;

三、原告巫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肖某某实际履行完毕上述赔偿义务后,原告巫某某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得再主张任何某利,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五、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原告巫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华生

审判员王宝元

人民陪审员付德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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