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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彭某某、李某某、醴陵市金星页岩机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甲,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系原告曾某甲之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全部实体权利。

委托代理人李某森,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私营企业主,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个体私营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私营企业主,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告醴陵市金星页岩机砖厂,住所地:(略)森冲村。

投资人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彭某某、李某某、醴陵市金星页岩机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中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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